矛盾与***:司法公正与媒体监视律毕业论文(2)
2017-10-25 03:05
导读:三、司法与媒体:构建公正***制度的几点思路 (一)对待媒体监视,司法机关应持的宽容态度。 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职员对待媒体监视应当保持一种宽容
三、司法与媒体:构建公正***制度的几点思路
(一)对待媒体监视,司法机关应持的宽容态度。
我国司法机关和司法职员对待媒体监视应当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不仅是一种个人态度,而且应当是一种制度设计。首先,司法机关作为司法裁判机关,掌控了国家的司法大权,与新闻媒体相比,其上风地位是相当明显的。同时,由于裁判权的拥有,一旦答应司法职员针对媒体的基于善意的不实批评或评论拥有随意起诉权的话,那么媒体的不利地位显而易见,由于即使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要求当事司法机关回避,但是由于法律行业本身的联系和职业情感的共叫,都可能使媒体面临很大的诉讼风险。其次,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
新闻报道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这与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价值判定原理类似),假如答应这样的诉讼产生,那就会使监视成为一种代价的行为,新闻记者这一职业成为一个高风险行业,那么媒体监视司法、反对司法***热情就会受到严重挫伤,国家和社会对媒体监视司法的期看就会落空。再次,在我国司法***日趋严重的情况下,而要保证监视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赋予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职员以充分的报道权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视的司法机关和司法职员的起诉权利。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握好新闻媒体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司法机关及司法职员名誉,就应当大胆对媒体监视给予支持。
(二)赋予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知情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积极行使,对促进司法公然的角度来讲,是十分有益的。公然就意味着暗箱操纵的几率减少,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个别企图***的司法职员不得不有所顾忌从而使促进司法公正。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阳光审判”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国家在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同时,也就从反方面规定司法机关和司法职员的活动的公然性(确需保密的除外)。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和司法职员活动公然的范围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知情权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视的实际需要。当前,新闻记者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受到很大的限制,对审判机关来讲,新闻记者只可以采访报道的只是合议庭或独任庭对案件的审理活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限制新闻记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案件的旁听,这就使媒体的监视就无法实现,成为名符实在的“睁眼瞎”,也才出现很多媒体不得不依靠采访当事人来获得新闻线索,而作为案件一方确当事人,我们要其保持一个客观和平和的心态来叙述案件审理的过程是不现实的,轻易导致媒体态度的“一边倒”,也就更轻易损害媒体自身和司法机关的形象,使公众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和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造成我们都不愿看到的两败俱伤。实在,要解决上述两个题目,就必须实行真正的审判公然,将媒体的监视落到实处,赋予公民和媒体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权,这样既能体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又能达到新闻媒体达到媒体有效地发挥其监视功能,使新闻与司法这两柄利器真正体现其效能。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媒体监视重点在于支持司法独立和司法职业化方面
司法***之所以为公众所诟病,根本原因就是其损害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肌肤,而当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职业化。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地方把握司法职员的实际任免权和司法机关的财政权,所以司法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时经常举步维艰。以权压法,以权代法的形象随之出现;对于坚持原则,不按其指示办事的司法机关领导和办案职员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以致司法独立有名无实。非职业化现象的存在也存在极大危害,固然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了担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前必须提供国家同一司法,但是对“两院”的领导任职的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作明确限制,导致有的地方将非法律专业的职员调进司法机关担任领导,造成乱指挥、乱下指示的情况出现。总之,以上三种因素导致的司法***和司法不公,已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直接影响社会公正,同时也严重地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采取包括新闻***监视在内的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司法公正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视的重点应当在促进司法独立和司法职员职业化方面发展,从根本上清除司法***的土壤,走出就事论事的浅薄误区,才能真正保障在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