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与***:司法公正与媒体监视律毕业论文(3)
2017-10-25 03:05
导读:(四)媒体监视应当把握的标准。 我们在看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视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时,也不可忽略应把握的标准,否则,就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进
(四)媒体监视应当把握的标准。
我们在看到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监视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时,也不可忽略应把握的标准,否则,就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如前所述,独立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应当独立,法律人应当甘于寂寞,是我们应当树立的司法理念。由于司法公正既是一种结果,更是一个过程,在具体的司法过程中,外部不当的干扰或压力必然会对司法职员造成影响,使其独立意志发生嬗变,进而在案件的处理中发生偏颇,导致不公,因此既应坚持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视,同时又应维护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为此,媒体对司法的监视应当把握三个标准:一是严格保持中立态度,只作客观报道,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即使是新闻写作中的“年龄笔法”等方式,也应当尽量避免;二是维护裁判文书的尊严,在没有其他的判决取代现有的生效判决之前,即使裁判确有不公,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要尊重司法裁决的即判力和法律文书的严厉性,这也是媒体的从业准则之一。三是不得对司法机关的形象进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对司法职员的人格进行评价。
( 五)司法机关的“走出往”战略
在媒体的监视之下,司法机关除了积极支持媒体的工作之外就否喑哑无语碌碌无为呢?当前,的司法机关正在做一个尚未引起界关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探索,那就是笔者所称的“走出往”战略。具体做法就是司法机关抽出部分职员(有的甚至命名为法院新闻中心,如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新闻中心属法院下设的单列部分之一)将本单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动形成宣传材料,在相关的报纸、网站和电视台进行刊载和播放,大力宣传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这一做法在全国司法机关中相当普遍,从最高法院的机关刊物《人民法院报》的刊载的部分法院宣传文章来看,至少可以说明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院职员参与对外宣传并不反对。这一做法对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是否有益,其弊端又在何处,这些理论界尚未有定论。此外,单纯就当前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来讲,以下几个题目值得我们思考,一是司法机关对外宣传职员如何定位,是司法职员还是新闻工作者抑或一身兼二职,如何把握新闻和司法之间的关系?二是当前相当部分行政职员不是专业毕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外宣传职员是否需要具有审判职称,假如单纯的司法行政职员就可以从事宣传工作,那么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稿件时,如何保障新闻稿件的正确性,一旦司法机关稿件出现误差,公众会不会对比媒体从业职员新闻稿件出错所持的责难更大?基于此,中国司法机关的对外宣传工作更加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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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在的默然思考中,传媒监视与司法公正的价值均已为现实实践首肯,我们的理想在于实现多种价值的共赢。同时,在我们建想法治和***社会的探索过程中,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对立中同样可以实现二者关系的公道化和***化,题目的关键在于我们要在鉴戒世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立足我国国情,这也就再次体现当前我国媒体与司法公道的制度构建的紧迫感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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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朝端、杨凯:《公然报道与公平审判的冲突与平衡》,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一期。
[2] 刘静:《司法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