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与***:司法公正与媒体监视律毕业论文
2017-10-25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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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法制
【摘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正也寄予了更大关注。但是,传媒与司法并不只是监视与被监视关系,也不能把传媒与司法关系简单化而忽略对两者间本质关系的深进探讨。如何不仅发挥传媒对司法的监视,使其蕴含着遏制司法***与保护民众话语权的目的,而且达到对两者关系进行理性思考和法理,使二者达到终极的***和良性互动。为此,本文试就这一题目作初步探讨。
【关键字】司法公正 媒体监视 矛盾*** 制度设计
一、 引言
一个文明程度越高的社会,越需要理性的积淀与传承。而在当代社会里,司法与新闻在很大程度上着社会的发展。而从这两者的内在关系看,矛盾与***随时伴随着它们:一方面,司法公正独占的独立性对排斥非的干预,也不应受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由于就司法的天性来讲,它总是不希看受到任何干涉和影响,包括新闻媒体的干涉和影响以维护自身的独立,顺利完成自己的使命。另一方面,媒体监视对一切社会负面影响具有自然抗争性。由于司法***和司法不公是当前世界的焦点题目之一,较其他社会题目更能吸引社会的眼球,所以更轻易成为媒体的关注的热门。从这一层面上讲,媒体的监视对反对司法***具有良好的效果。题目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这样一个标准,使媒体的监视作用在公道构筑的框架内与司法机关的反***行动形成良性互动,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题目,也是2005年世界法律大会讨论的热门题目之一的原因。
二、我国传媒监视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关系
我国司法公正与传媒的要求内在一致性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目的相同。首先,两者均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利器,媒体对司法的监视,使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了更大进步,促进了***与法治社会的进程,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这也是两者良性互动的体现之一。当然,假如从更具体的角度上看,两者又有所不同,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一种法律价值的判定,是冷静和严厉的最佳体现,所以
戏剧中将古代的包拯塑造为“黑脸”,其中内涵就在与此,只是在中国古代,严格意义上的大众传媒并未出现,***的最大载体在于言语之间而已。而作为当今社会喉舌的大众传媒追求的则是一种道德的评价,顺乎***,不平则叫,用公众***的气力来激起社会正义的气力,央视的“焦点访谈”被广泛赞誉为“焦青天”,广州的《南方周末》发行量达到数百万份等事例就是明证。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从的来看,由于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的可能,司法权也不例外,因此传媒自有遏制它的必要。然而,这就与司法独立的本意相背离,司法的功能本身就要求独立,法官要求中庸之道,司法公正独立需求不仅体现在法官个体上,更重要的是在体制上。当媒体的报道对司法的公正裁判已经产生了不适当的影响时,司法本身潜伏的独立性要求就会奋起抗争。所以,原本肩负共同社会公平和正义使命的传媒与司法便在社会现实的推动下形成矛盾。
传媒与司法间的关系还体现在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把握方面,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但是愿看的良好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司法***在当今世界也是不争的话题,这一现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因此,如何将司法权的行使限制在一个良好的框架内,就成了各国学者及制度涉及者普遍关注的题目。这时,基于此,将媒体监视在内的多种监视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企图建立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视从而达到社会多种调控手段与良性互动。在中国,包括人大的个案监视、传媒对司法的监视均在此列。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传媒监视司法也并非能包治司法***的百病,中国传媒的不成熟,治理上的隶属性、部分从业职员素质不高等缺点使得传媒易于造成报道对象权利、形象的不当进步与毁损,这些题目的存在还值得进一步探讨。此外,片面夸大传媒监视司法的尴尬还在于:一是在中国国情之下,社会***所代表的***一旦对某个题目提前盖棺定论,司法审判就有可能陷进唯媒体是从的境地,法院对已发生的事实和证据加以逐步的专业判定与确定,然后根据法律来判定谁是谁非的制度价值就轻易被打破,从而有碍实体正义的实现。曾经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件,张曾感叹是媒体而不是法院对其作判决的例子,就充分体现了媒体的强大动力。还有昆明发生的云大学生马加爵杀人案件,部分新闻媒体在公安机关通缉马时,就提前为马案定了性。这些事例说明,媒体监视一旦脱离了法律和理性的轨道,就会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这些都是我们的理性和法治社会所不答应的。二是在法治国家,程序至上已成为法官断案奉行的至理名言,我国也在不断夸大程序正义的价值,打破过往部分司法职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端。但是一旦传媒影响司法,很可能有加速或延缓审判,破坏程序法的内在机制,导致在程序上过于匆忙或缓慢,这不仅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的正确性,还极易使当事人对公正的判决结果产生不信任,产生对法律至上和司法权威的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