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与重构律毕业论文(2)
2017-10-25 03:09
导读:2、有关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难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影响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5]和有关司法解释[6]的规定,夫
2、有关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难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影响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5]和有关司法解释[6]的规定,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的处置需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若夫妻一方对外参与的交易活动引起纠纷,交易对方需说服法官交易是基于夫妻日常生活的需要,或者交易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制度给交易增加了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了交易的安全和效率。首先,“日常生活需要”和“非日常生活需要”难以界定,法律或司法解释也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对交易一方来说,很难判定对方的行为是否基于“日常生活需要”。 其次,举证证实“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不具有可操纵性,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有理由”。对交易者来说,不可能预见自己的“理由”能得到法官的支持,交易安全难以保障。为了防范交易风险,只能要求对方夫妻共同参与交易活动,客观上降低了交易的效率。
3、司法解释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损害了未参与交易的夫妻一方的权益。根据务,或者能够证实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司法解释 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清偿。使未参与交易方的权益可能因配偶的交易行为而受到侵害。导致实际生活中出现不少夫妻一方串通他人伪造债务侵吞另一方财产的现象,对未参与交易方的夫妻一方显属不公。如前文案例二中,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判决戴某替已分居的丈夫清偿债务就引起社会上诸多争论。
三、重构夫妻财产制,规范婚姻对外财产责任的必要性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夫妻财产制不仅规范着夫妻的财产关系,而且规范着夫妻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实行何种财产制、夫妻怎样行使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不仅关系到夫妻本人的利益,而且同样关系到与夫妻发生种种民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对民事安全有重要影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债权债务,怎样予以确认及能否得到清偿,关系到债权的安全和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的安全。
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发生深刻的变化,国民收进大大增加,人民生活不平不断进步,大量的社会财富把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民事活动频繁。婚姻对外财产责任的规定直接影响处分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安全,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安全的保障。夫妻财产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成败。
现行夫妻财产制只注重对财产的静态回属的调整和保护,忽视了规范财产的处分、治理、收益等动态权能,致使婚姻当事人处理具体财产关系时不知如何操纵,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呈现滞后性,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首先,约定财产制没有规定公示制度,客观上使约定财产制失往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导致现实婚姻生活中选择约定财产制的人很少。在厦门的调查中,实行约定财产制的仅有2%。无法实现其尊重个体意愿、促进交易发展的功能。其次,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交易保护不够,阻碍了交易发展。在现行夫妻财产制下,交易发生后,若一方反悔,可以由自己的配偶直接主张交易未经其同意而撤销,使大量的交易活动存在效力上的风险。交易对方若要防范此风险,只能要求交易对方夫妻共同参与交易活动,这必然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效率。如案例一中,丁某单方处分轿车的行为被认定无效,影响了两次轿车交易的效力。第三,现行夫妻财产制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增加了已婚者的财产受配偶恶意举债侵占的危险,无法平衡债权安全和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间的冲突。根据规定,已婚者只有在实行约定财产制并举证证实对方知道实在行约定财产制或者直接举证证实债务是约定为个人债务时,才不用对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责任,但事实上这两者都无法做到。已婚者即使能预知配偶可能会通过举债来侵占其财产也无法防范。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了伪造债务侵占配偶财产的事例7已影响到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既损害了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又无益于加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