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与重构律毕业论文(4)
2017-10-25 03:09
导读:[注释] [1]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无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制度。 [2]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
[注释]
[1]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无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制度。
[2]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内财产的回属、占有、治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回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
[参考文献]
[1] 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4.
[2] 巫昌桢.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北京,中心文献出版社,2004.
[3] 曹诗权.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界定与修改,载《律师世界》,2001年2期,第6页.
[作者简介]何欣禧(1977-),女,
广州大学本科毕业,
法学学士,现为广州市经济贸易学校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