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正案的形式题目律毕业论文
2017-10-25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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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一次采用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 刑法每一次修正案都是“***式”的出售 修正案的形式应引起重视 现在公然出版的单行宪法大致有如下4种文本:一是前面是1982年宪法,后面是关于宪法修正案的说明的报告,这种情况是在宪法颁布不久出版的文本;二是前面是1982年宪法,后面是历次宪法修正案;三是前面是修改后的1982年宪法条文,后面是历次宪法修正案;四是修改后的1982年宪法条文,后面没有附上历次修正案。为什么会出现不同形式的宪法文本?宪法原文和修正案之间到底是怎样的关系?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形式是修改后的法律的最好的文本? 宪法的第一种文本有它的好处,便于读者了解把握宪法的立宪原意和背景以及起草过程中有哪些有争议的题目,对大学
法学院的学生和教授,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际工作者是有价值的,但对一般老百姓没有太大的价值,由于老百姓往往可能只是查到某一条文就足够了,不想深究其背后的原因。 第二种文本也有它的好处,读者可以既了解宪法原文,又可以看后面的修正情况,可以比较修改前后的条文。但它的缺点是人们不一定知道前面的正文都是1982年的老条文,至于哪些条文已被修改并不太清楚。 第三种文本克服了第二种文本的缺点,读者一下就可以看到完整的最新的宪法条文,正文里看不出那些被修改的。假如想看修改前的相关内容,就往查阅后面附着的修正案,每一条修正案都有原来怎么表达,现在改为什么等,非常清楚。 第四种文本的优点是简单明确,只有最新的修改后的文本,修正案已经反映在宪法内容里了,但有一个缺点,人们对修正案的内容不清楚。找不到宪法与后来的修正案之间的联系。 在我国宪法是第一次采用修正案的形式来修改法律的,它起到了示范的作用。在这之后的刑法也采取了修正案的形式,但在具体形式上又有所区别。刑法修正案在形式上存在一定题目,题目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修正案的“***式”,即每一次刑法修正案都是一次“***式”的出售,二是修正案的大标题在一开始就出现了题目,三是修正案的具体内容没有公道排序。 现在的刑法修正案共有4个部分,分别是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刑法修正案(四),第一次修正案在大标题上没作第一次的任何标记,也就是说,当时在修改刑法时,想到了像宪法修正案那样来修改刑法,但并没有考虑到以后是否还需要修改刑法,假如考虑到了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疏漏。大概是修改刑法的人的疏忽,所以,第一次刑法修改就成了没有序号的刑法修正案。但也不能排除另外一种可能,即宪法修正案在大标题上也是不标明序号的,所以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也就照葫芦画瓢了。遗憾的是后来的3次刑法修正案又没有坚持这样画下往,开始写上序号了。这样就出现了混乱。 3次刑法修正案分别是3次***式销售,每一次修正案并不是一条修正案,而是一大类的刑罚条文的修改,其中的第二次只有一条。我们无法用一种公道的说法来表达“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等,也无法引用说是第几条修正案,由于每一次刑法修正案都包括了8项内容(第二次除外)的刑法条文。 这里需要考虑的题目是,正当性的刑法条文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文本?正当的文本只能是制定或修改这个法律的机关所正式颁布的法律文本。1997年刑法文本是正当的,由于那是全国人大颁布的,4次刑法修正案的文本同样是正当的,由于这4次修正案分别是4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那么,将1997年刑法和这4次刑法修正案简单地相加应当也是合乎正当性要求的。由于,这种形式没有对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作任何变动。但有一个题目,就是在司法实践中,怎么来引用涉及到修正案的刑法条文?由于刑法修正案自身的一些缺陷使刑法修正案不便于被引用。例如,首先我们要考虑的是刑法修正案(一)的题目,前面已经提到,由于第一次刑法修正案在作出的时候没有使用序号“(一)”,所以,就使得“刑法修正案”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所有的刑法修正案,包括4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二是指第一次刑法修正案。为了避免刑法修正案的这一缺陷所带来的不便,理想的办法是司法文书在引用第一次刑法修正案时这样行文,即“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其次,还有一个题目是如何引用某一次刑法修正案的具体内容,例如,引用第三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里面的第一项,由于刑法修正案没有说是第几条刑法修正案,所以没有办法直接说第几条刑法修正案,那就只能说刑法修正案(三)的第一项内容是什么。 那么能不能直接将后来4次刑法修正案的直接纳进到1997年刑法里,然后直接引用刑法条文呢?这样对于司法文书的刑法引用确实是方便了,但这种文书的正当性却不存在。由于立法机关没有颁布过这样的刑法文本。 所以,比较理想的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应该留意这样几个方面的改进: 第一,每一次修正的大标题都是“刑法修正案”,无须再在后面写上(二)、或(三)等,这一点宪法修正案是很好的例子。 第二,每一次刑法修正案的具体修改内容应当按照刑法修正案第一条、第二条等等这样连续地排列下往,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用符号 “一”、“二”等,而且4次刑法修正案的内容彼此之间没有任何连续性,每一次修正案的具体内容都是重新排序,重新从“一”开始。按照理想状态排列出来的刑法修正案在形式上应当是第一次刑法修正案有8条刑法修正案,分别是刑法修正案第一条、刑法修正案第二条等,其中原来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的第九项“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就可以不作为排序的内容,可以作为这一次修改的一个结语。为了直观起见,我们不妨将理想状态的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的形式简单表述出来以供: “刑法修正案(某年某月某日某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若干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办破坏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对刑法作如下补充和修改: 刑法修正案第一条:…… 刑法修正案第二条:…… …… 刑法修正案第八条:……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然后第二次刑法修正案可以和第一次刑法修正案相衔接作为刑法第三条修正案。这样做比宪法修正案又有所进步,宪法修正案没有写上“宪法修正案第一条”的字样,而只是在具体内容上标明“第一条”、“第二条”等等。 第三,涉及同样一条刑法条文的不要分开来作为几个修正案的内容,而是作为一条修正案的内容。例如,第三次刑法修正案的第三项和第四项都是关于刑法第120条的,没有必要作为两项,可以作为一条刑法修正案里面的两个方面的内容。 按照这样的思路,刑法修正案共有24条修正案,这样读者就非常明白,而且这24条修正案涉及刑法24个条文。 修正案的形式题目似乎是一个微不足道的话题,所以也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但它却关系到的内容。形式服务于内容。形式的上混乱会导致人们对法律内容认知的不便和混乱,从而法律的严厉性和权威性乃至影响法律的实施。况且,伴随着法律的,会有越来越多的法律采取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补充法律以适应社会变迁,假如我们不重视修正案这一形式题目,将会带来更大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