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保护现状的思考律毕业论文(2)
2017-10-25 03:15
导读:(二)、劳动保护所存在的题目 1、劳动合同的签定与执行各行其事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
(二)、劳动保护所存在的题目
1、劳动合同的签定与执行各行其事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一法律规定完全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然而,订立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并不容人乐观,据对某市110余家改制企业的调查,劳动合同的签订面仅占企业总数的32.46%,尽大部分企业均停留在简单的口头约定劳动关系的状态,一旦发生劳动纠纷,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作为真凭实据,劳动者有口难言。即使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中,情况也不容乐观:一是合同签订率低,即职工有合同保障而打工者恕不订立合同。二是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悖,重点反映在节假日加班报酬不到位,
试用期及周工时超标等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1) 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以及劳动合同的程序等方面的不足,加上其它因素的,在实践中形成了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尤其是在私营企业中,雇佣无合同无保险的题目相对比较严重。在国有性质的用人单位中,也存在着不重视劳动合同的情况,有的用人单位至今没有按规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用人单位也不和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这些题目严重地侵犯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2)、 签订不同等、不规范、不正当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由于签约双方地位的不同等,劳动合同的内容往往对劳动者的意志体现得较少。很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往往将合同的主要内容制定成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很少有或根本没有修改权。劳动者往往只有签约或不签约的选择自由,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很难作出完全符合本意的表达。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劳动合同还分为主合同与合同附件两种形式。用人单位往往简化前一部分的内容,而细化后一部分的内容,使劳动者在签约时,往往是在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的情况下作出承诺。更有甚者,把一些对劳动者很不利的条款内容强行加进到劳动合同中往,采用欺骗、压迫和其他非法、非自愿的形式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3)、 不执行劳动合同,或只执行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条款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意愿的表达,双方签订后应该是双方劳动关系行为的准则。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部分的检查,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要么将劳动合同全部收存起来,不给劳动者应持有的那份合同,要么把劳动合同束之高阁,不执行或不全部执行。一些单位不按法规和劳动合同要求,不执行对劳动者的
社会保障制度,不履行合同中关于职业安全的内容等,长期侵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劳动关系在履行和解除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又一题目,即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控制了劳动过程状态的记载,监视部分往往也偏重对劳动者履行义务的监视,对用人单位的监视很少甚至几乎没有。用人单位在作出不利于劳动者决定时,公正性缺乏可靠的程序保障,往往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不听取劳动者意见,这又助长了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合同,或只执行对用人单位有利的条款的嚣张气势。
(4)、 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不足
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围过窄。在实践中造成用人单位会依此对劳动者施加压力,使劳动者不敢主张法律赋予的权利,难以享受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保护、工时、工资方面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使劳动者没有职业的稳定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