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死(缓)刑制度的适用及思考律毕业论
2017-10-25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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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的死刑、缓刑,历来就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题目,死刑、缓刑的多寡与存废、野蛮与文明、残酷与人性,所涉及的远不只是个题目,更不单纯是个刑法题目。
死刑和缓刑政策、死刑和缓刑制度、死刑和缓刑观念、死刑和缓刑的与实践,蕴含着一个国家深刻的文化背景,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生命价值的认知态度。关键词:死刑 缓刑一、死刑
死刑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而生命具有最宝贵的、剥夺后不可能恢复的价值,死刑即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中国上死刑名目之多、执行方法之残、死刑范围之广、受刑人数之众,则为世界各国所罕见。从古至今,死刑之名和死刑之法有:诛、族、戮、夷、焚、烹、炮烙、腰斩、生埋、定杀、沉渊、枭首、弃市、凌迟、具五刑、绞、枪杀等三十余种。历代统治者固然无不标榜儒家的“仁义道德”,高唱“德主刑辅”的赞歌,而实行的却是血淋淋的***。在推行***、践踏人权、窒息真理、抹杀***的独裁主义统治中,死刑的作用被一再强化,以致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死刑立法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79年刑法典颁布时始至1981年我国第一部单行刑法颁布之前,1979年刑法固然将死刑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刑法典之中,但是,规定了很多限制其适用的条件。体现在:(1)死刑适用罪种上,规定只能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2)死刑适用对象上,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使用死刑。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假如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正法刑缓期二年执行;(3)死刑适用程序上,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规定了死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