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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保护现状的思考律毕业论文(3)

2017-10-25 03:15
导读: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某些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

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某些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裁员"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等,这些作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劳动合同的订立为什么行动艰难,事实上反映了企业经营者的一种价值取向。说穿了,企业经营者只想拥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不想承担相应的义务,由于劳动者多得很,他们愿干就干,不愿干门外等着的人多得很,企业不愁招到人,尽管企业侵权,劳动者还是不敢惹是生非、节外生枝。由此可见劳动合同作为广大劳动者最有效的保护伞,想要真正发挥作用还有待时日。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执行随意性大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逐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均匀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依据《宪法》的这个规定,我国《劳动法》第3条不仅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而且通过第四章的专门规定,建立了劳动者该项基本原则保证实现的具体法律制度。
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具体包括:(l)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2)享有在法定节日休息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对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都规定了特定的休息时间,这些法定的节日休息时间,单位必须保证实现。(3)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时间的权利。(4)享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休息的权利。如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劳动者有权在法定节日休息等,都是休息权的具体内容。对于休息权的具体权利,我国《劳动法》通过严格控制加班和延长劳动时间的法律规定,保证劳动者休息权的切实实现。根据在本市调查,大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例如超市、加工厂等其劳动力天天工作都在十至十二小时,每周均匀工作时间都远远超过四十四小时,工资实行定额,而每月工资数额仅与当地最底工资标准持平或略高,平时加班或法定假日加班没有工资或少给工资,随意性很大,休息、休假制度也是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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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劳动法》及一些相关的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伴随着国有改制,职工的铁饭碗被打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已陷进尴尬的局面。从企业职工成为社会失业职员,原有的社保关系因此断裂,而新的社保关系却难以衔接。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值得关注:一是失业职员因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缺乏必要的来源而无力独自承担社会保险的用度。二是失业职员再就业后,由于用人单位人为的歧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订有劳动合同,但企业却不负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的份额,而劳动者微薄的经济收进除了支付日常的生活用度,无法全额负担社会保险用度;在私营个体企业或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诸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女职工生养保险更是闻所未闻。假如任其,必将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第一,劳动者的贫困化现象将越演越烈;第二,重复就业的群体日趋膨胀;第三,第三防线面临强烈的冲击。由此可见,假如劳动者在今天得不到有效的社会保障,那么明天就可能给我们的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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