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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宪法的救济法特征律毕业论文(4)

2017-10-25 03:51
导读: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概况)在一定程度上继续了《魏玛宪法》的传统,并在其第140条里规定,把《魏玛宪法》


  1949年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概况)在一定程度上继续了《魏玛宪法》的传统,并在其第140条里规定,把《魏玛宪法》中有关宗教的5条(136~139,141)作为基本法的组成部分,继续有效。

  魏玛宪法的制度创新表现在:(1)规定了实现主权在民这一思想的具体制度。如选举制、创制权、复决权等。(2)在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不仅较全面地公布了历来宪法和人权宣言中所罗列的传统规定,还着重规定了很多在社会和经济方面保护公民权利的原则和措施。如:公民有工作权,国家保护劳动力,实行失业救济,保护婚姻、家庭、儿童和青年,设专章规定学校和教育制度,保护和培植艺术、科学及其学理的自由等。(3)公布了很多社会化的原则和措施。它专设“经济生活”一章,公布经济生活应与公平原则及维持人类生存的目的相适应,经济自由的保障应限制在这一范围之内;在保护所有权的同时,又规定所有权为一种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是为了公共利益;土地的使用是土地所有者对社会的义务,土地的分配及利用应由联邦监视;既肯定了契约自由原则,又禁止重利,法律行为违反善良风俗者无效;联邦政府得将适合于社会化的私人企业收回公有,但应给予赔偿;实行“劳工会议制度”和“经济会议制度”等。

  它确认了人民群众在十一月革命中争得的各种自由***权利,特别是增加了此前欧美各国宪法都不曾重视的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因此,《魏玛宪法》成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新宪法的代表作,成为资产阶级***宪法的“楷模”。中国早期的宪政主义追求者张君劢一接触到这部宪法,就爱不释手。他以最快的速度将其译成中文先容给国人,并写成评论寄往国内公然发表。同时他高度称赞这部宪法代表了“二十世纪社会革命之潮流”,是“以往的成文宪法中最彻底的***文件之一”。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魏玛共和国的宪法一向被人以为是一部近乎完美的宪法,魏玛宪法是二十世纪所见过的类似中,最自由和最***的一个,结构严谨到几乎完善,条文令人钦佩,读起来使人觉得完善无瑕的***制度就此获得了保障。然而,以完美为诉求的魏玛宪法,却没有能够为魏玛带来稳定的宪政状态。相反,还出现了人类上最令人恐怖的气力:德国纳粹。从的角度看,没有规定有效的宪法保障制度是主要的原因。德国人很快熟悉到这个,二战后,建立了转门的宪法法院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半个世纪的实践证实了宪法救济制度的伟大性和正确性。

  二、法治、宪法理论、人权理论要求现代宪法是救济法。

  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论证了法治理论中的自由价值。在他看来,自由是自发秩序存在的必要条件,而一般规则则是自由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对一般规则的诉求也就是对法治的诉求。在《自由的构造》一书里,他写道:“为本书首要关注的法律下自由的概念奠基于这样一个论点:当我们服从既定的、不管对谁都适用的一般性抽象规则意义上的法律的时候,我们没有服从他人的意志,并因此是自由的。这是由于,立法者并不知道他的规则将适用的特定案件,同时,适用规则的法官在按照既定的规则体系和案件的特定事实得出结论时是无可选择的,这样,就可以说是法治而不是人治。”[F.A.Hay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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