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与我国刑法中的几种犯罪律毕业论文
2017-10-25 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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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秋 杨玉娣 谭家宝
刘长秋 杨玉娣 谭家宝
(200020 上海院法学所;200433 上海管校;264635
烟台大学法学院)脑死亡(brain death)是指原发于脑组织严重外伤或脑的原发性疾病,致使脑的功能不可逆转地停止,终极导致的人体死亡。脑死亡与心跳、呼吸停止一样,是人的生命现象的终止,是个体死亡的一种类型。当前,随着生命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人们生命观念的日益理性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了脑死亡这一相对更为科学和正确的死亡概念,不少国家甚至还专门制定了本国的脑死亡法。当前,我国界也有很多人建议我国制定脑死亡法,而立法实务部分也已经开始了制定该类立法的预备工作,我国的脑死亡法呼之欲出。在这种情况下,上海、武汉等一些地方的医疗单位中相继开始了以脑死亡标准来判定人死亡的医疗操纵实践,仅2003年下半年,我国就发生过多起脑死亡判定的医学操纵。
应该说,接受脑死亡概念并在我国医疗实践中推行脑死亡操纵可以避免对那些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再恢复生命的患者继续救治,有利于节约我国极其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也有利于人们更为科学和理性地看待死亡,并有利于使脑死者捐献器官正当化从而进步器官移植的成功率。然而,由于还没有明确的脑死亡法来加以规范,我们很难保证医疗操纵中的脑死亡操纵不会被滥用。例如,为了救治急需供体器官进行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医生可能会偷取事实上并非脑死者的植物人的器官用于器官移植,甚至可能会在精神病人家属的同意下强制摘取精神病人的器官用于救治该精神病人的支属……。这就需要立法尤其是对违法犯罪行为最具有威慑与防范功能的刑法参与对脑死亡医疗操纵的规制。,由于我国立法还没有从整体上认同并确立脑死亡,因此,我国现行刑法中还没有关于脑死亡的直接规定,但现行刑法对某些犯罪的规定却可以直接适用于脑死亡。例如,现行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对杀人罪的规定以及关于欺侮、盗窃尸体罪的规定等等。在当前我国医疗操纵实践中已经出现脑死亡判定操纵而刑法又没有规定专门的脑死亡犯罪的情况下,现行刑法可以以何种罪名参与对脑死亡医疗操纵的规范呢?这显然是司法实务界应当关心和重视的一个重要现实题目!本文拟就我国现行刑法中可以适用于脑死亡的几种主要犯罪加以先容和,以便为***分具体从事脑死亡司法提供建议。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一、脑死亡与刑法中的医疗事故罪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职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职员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由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构成:(1)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职员,即卫生技术职员,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或经各级卫生部分培训后从事医疗实践工作的职员,这是一类特殊主体。(2)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有过失一种情况,故意不构本钱罪。这一点,无论是在医务界还是在
刑法学界都已经得到了认同。(3)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人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方面:其一是医务职员在诊疗护理中有严重不负责的行为,如用错药物、擅离职守、报错病情等;其二是行为人的严重不负责行为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结果;其三是医务职员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4)医疗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和医疗单位的正常治理活动,即医疗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
(二)脑死亡操纵中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务职员因违反
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导致的事故,其后果是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医疗事故并不一定构成医疗事故罪,但医疗事故罪却需要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条件要件。医疗实践中,并不是任何有关脑死亡的医疗失误都可以被认定为是医疗事故的。一种脑死亡操纵的失误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应当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考虑。具体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