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配偶权律毕业论文
2017-10-25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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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婚姻法》的修
提要:《婚姻法》的修订过程中,是否将配偶权作为一项权利明确的写进我国《婚姻法》中,对该权利加以立法上的确认,成为一个颇有争议的。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并未采纳一部分
法学家主张将配偶权写进《婚姻法》,而仅仅在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关于配偶权的争议并未因立法的确定而停止。本文通过对配偶权基本的,以为固然配偶权作为一个概念在我国立法中并未确立,但配偶权的多项内容在我国立法中均有反映,对这一权利进行探讨和分析,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定有裨益。在修正我国1980年《婚姻法》而进行为全民大讨论中,有学者提出了配偶权概念,并建议将其写进《婚姻法》。最后通过为修正案没有采纳这个概念。但作为一种学理的分析与概括,配偶权有它存在的现实基础,只是究竟哪些权利应该是配偶权,而那些权利不宜成为配偶权等题目还颇有争议。在此,笔者试图对配偶权的一些基本题目进行一次系统的梳理,并以为这对于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关涉配偶权的争议是大有裨益的。
一、配偶权概述
配偶权的概念是由英美法等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在英美法国家看来,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在国外有很多关于配偶权的立法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12条规定"夫妻相互负忠实,帮助救助的义务。"瑞士民法典第159条第3项规定"配偶双方互负老实及扶助义务"。英国、美国的一些都规定夫妻有忠实义务。澳门地区关系为法律规范根据《葡萄牙民法典》家庭关系第9章中明确规定"有忠诚义务和同居义务。"日本民法典第752条规定"夫妻应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我国民法第1001条也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配偶权在我国的提出是在1980年我国"婚姻法的讨论中,当时有学者建议将其写进《婚姻法》,但未被采纳,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出台前后,有关配偶权的争议烽烟再起。那么什么是配偶权,它有什么样的性质和特征,这在我国法学界有着不同的熟悉,回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身份说,”配偶权是夫对妻及妻对夫的身份权",二是陪伴说,"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三是利益说,"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法定说,"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正当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其他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五是性权利说:"配偶权是项民事权利,夫妻互为配偶,就有配偶权,配偶权为核心特色性权利"。
笔者以为,配偶权是指法律赋予的夫妻互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身份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它应该包含以下几层意思:一是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国前两部婚姻法均未作规定;二是这种身份权是互为条件和因果的,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三是夫妻以外的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四是夫妻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具有双重性。
根据以上的定义,笔者以为,配偶权应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对偶性。夫妻互为配偶,共同享有配偶权,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这是婚姻关系的属性所决定的。(2)客体的利益性。配偶权的客体是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且这种利益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共享,这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所决定的。(3)内容的双重性,即权利义务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一是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二是配偶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4)权利的排他性,权利的独占性必须就具有排他性,从某种意义上说配偶权也是对世权,即夫妻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主体,都具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实施干扰、妨害、侵犯配偶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