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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缺陷律毕

2017-10-25 06:43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缺陷律毕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论 文 摘 要首先,扼要
论 文 摘 要首先,扼要地概述《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其功绩主要有:确定了正确的调整对象;确定了科学的民事基本原则;涵盖了民商事法律的主要内容;采用民商法合一的立法体例符合我国的国情;全面地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的各种民商事权利。
《民法通则》的主要缺陷有:第一、《民法通则》的有些规定带有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与市场经济体制格格不进,完全应该废止;第二、《民法通则》的不少内容已被后来的民商事单行法予以修改或废除,《民法通则》的相应条文徒具形式,失往了法律意义,应予修改或废除;第三、《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的很多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也不够科学,不具有操纵性,这既使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不能很好地依法进行,也给民事审判实践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第四、《民法通则》作为民事基本法存在不少的立法空缺和漏洞,这使得很多题目不能依法予以解决;也使得很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不能依法予以追究;第五、《民法通则》采用民商法合一立法体例,作为商事基本法,对商事内容规定得原则、简单,也存在立法空缺和漏洞;第六、《民法通则》作为国际民商事基本法对国际民商事内容规定得原则、简单,也存在立法空缺和漏洞;第七、《民法通则》作为民商事基本法过于落后,很难统率大量先进的民商事单行法。
从《民法通则》的种种缺陷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民法通则》应予修改,制定出一部优秀的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于一九八六年四月通过,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至今已有近二十年了,假如对《民法通则》进行客观、事实求是地评价,那就是:既有功绩,也有缺陷。从当时制定时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功绩是主要的,其缺陷是次要的;而从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其缺陷表现得相当突出。《民法通则》缺陷的存在既有先天性的,也有后天性的,也就是说:有些题目在制定时就已存在了,有些题目是在颁布、实施之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暴露出来的,笔者作为一个普普通通的法律爱好者,在长期的学习、研究《民法通则》的过程中,深深地感到:《民法通则》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同时,笔者也深深地感到:《民法通则》制定得很仓促,制定时就存在着不少缺陷。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民法通则》的缺陷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已很难适应社会的需要,很有修改的必要,本文试图通过对《民法通则》缺陷的探讨这一角度来剖析修改《民法通则》,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一、扼要概述《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
在分析《民法通则》的缺陷之前,我们首先来扼要地分析一下《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民法通则》诞生于***结束后不久,改革开放刚刚开始、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刚刚起步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活动与国家的政治活动不分、私法公法不分的法律制定、法律意识开始改变,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建设的进程中,《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是其它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能取代的,在民商事领域,它毫无疑问地处于基本法地位,统率着众多的民商事单行法律,是民商事领域立法、执法、司法的基石,它既肯定了前一个阶段改革开放的成果,也为以后进一步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的历史功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法通则》正确确立了民法的调整对象,确立了民法的私法性质,《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同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规定在现在看来算不上什么,显得极为普通、平常,但在当时却极为先进,极具前瞻性。有着极为重要极为深远的意义。由于围绕民法调整对象的题目,在民法学派和经济法学派曾经经历了一场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学术思想之争,民法学派主张;按民法的传统理论来确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样的,都同一由民法来调整;而经济法学派则主张;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在财产领域,民法仅仅只能调整公民消费性财产关系,法人之间的生产经营性财产关系则由经济法来调整1。这就是影响较大的《经济合同法》调整法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立法依据,《民法通则》调整对象的规定以基本法的形式肯定了民法的私法性质,确立横向的财产流转关系同一由民法调整,这纠正了横向的财产流转关系由民法和经济法调整这一错误理论,从而也纠正了《经济合同法》不科学的调整对象这一实际做法,也为同一的、科学的《合同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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