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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渊源和限制律毕业论文

2017-10-26 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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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自从该隐杀死亚伯以来(即使不是从亚当和夏娃吃苹果以来),就必须来处理那些实施可能是“过错”行为的人。行为是过错行为的后果可能仅仅是固有的。但是,有些过错行为似乎比其他过错行为更恶劣。因此,违约或者指责他人可能是过错行为,但是凶杀,强***,伤害等行为可能是“真正”的过错行为。假如某具体行为被公以为是“真正”的过错行为,那么就需要来惩办这类行为。有些行为会受到刑事处罚,另外那些被立法机关视为较轻的危害行为,由法律体系中的民法部分予以处理。本书只是阐述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和如何用“刑法”处罚。

  美国刑法主要有三个渊源:(1)普通法,(2)制定法,以及(3)宪法。其中,从人们现在已经接受除非行为先前为立法者所禁止否则惩罚行为人就是违宪的观点以来,最重要的渊源就是制定法。尽管如此,解释刑法条文的依据还是具有800年的普通法原则,这就违反了由合宪性原则所形成的较的约束。刑法还受到进一步的限制:自从多数刑法由法条组成以来,法院已经最大限度的建立了法条解释,有些源于宪法,其他一些则不是。其中,最重要的已经验证,包括避免含糊原则和宽容规则。

  最后,本章要简略地探究要求控方超过公道怀疑地说服陪审团被告有罪的程序限制。正象超过公道怀疑标准的重要性一样,它的清楚度(articulation)是最高法院为什么以为该标准为宪法所要求的理由。

  刑法的渊源

  作为刑法渊源的普通法

  早期英国习惯宣称有七大重罪:严重伤害罪,凶杀罪,强***罪,盗窃罪,进室盗窃罪,纵火罪,以及抢劫罪。其他所有的犯罪都是轻罪。这些分类之所以被称为普通法是由于它们被一般地划分。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普通法”一词通常仅指法官法,尤其是在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领域。但是,立法机关早就留意界定犯罪;因此,在刑法领域,“普通法”一词具体体现了制定法,法官法以及有关制定法的司法解释。法院在19世纪时还有“创制”罪行的权力,并且即使在今天有些地方仍然存在。

  最初,英国法把所有的伤害,凶杀除外,作为对私人的伤害,可以赔偿解决。假如受害方接受赔偿,那么被告也就不受刑事制裁。但在诺曼征服英国后,新的国王不愿意把这样的决定把握在私人手中,并且旨在通过惩罚犯罪从而对此等行为确立他们自己的权力。固然侵权行为(可赔偿的行为)和犯罪(可惩罚的行为)之间的分歧始于800多年前,并且经过数世纪后终极完成,但即使在今天很多构成犯罪的行为也经常是侵权行为。因此,仍然有助于侵权行为的普通法规则与犯罪的普通法规则作比较,前者的主要是对受害人的赔偿,后者的唯一题目是惩罚被告。当你通读本书后你应该把这些比较牢记于心。

  立法渊源

  当侵权行为程序与犯罪程序(以及补救)分开时,立法机关的地位就得到了提升。英国的议会将普通法犯罪法典化-开始时慢慢地,后来就迅速地-将重罪扩展为超过原先的七个。在美国,立法机关仍在通过制定法来主导界定犯罪,理由是保护公民太重要致使不能由普通法的法官逐渐。

  上,***国家的立法机关至少应该是占主导的,即使不是唯一的,刑法渊源。刑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社会的道德感,立法机关,作为选举产生的最***的机构,应该是有上风的。法官,通常是被委任的,应该服从于立法机关;即使在法官由选举产生的情况下,他们也经常不为公众所评论。

  但是,制定法可能是含糊的。它通常不是在一定时期写明的某项规定,而是说明相对较短时间内已经考虑的一些题目。希看立法机关只是考虑诉讼中的具体题目是不现实的。而且无论多么审慎地撰写,英国的制定法仍然已模糊性和晦涩著称。因此,制定法的司法解释便不可或缺。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普通法(由法院发展)和制定法(由国会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美国法官不能再“创制”罪行,由于他们的英国先辈早已创制(见第10章的(盗窃罪)和第13章的(共谋罪))。除非行为被制定法禁止否则就没有犯罪也已是人们公认的原则。还有,法院可以扩张或限制解释制定法,因而可有效地扩大或缩小成文刑法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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