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不当的法律思考律毕

2017-10-26 01:33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不当的法律思考律毕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我国刑法增设的巨额财
我国刑法增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罚是5年有期徒刑,从刑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都暴露出其刑罚不当,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不当之表现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职员拥有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常收进的巨额财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正当来源的行为。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正当收进,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正当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我国刑法增设此罪名以来,为司法机关查处国家工作职员贪污贿赂犯罪,及时有效地惩办***提供了强有力武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进开展,职务犯罪更加复杂化,此罪刑罚滞后性、不当性题目凸现,明显不能满足惩办***斗争的需要。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刑法典同类职务犯罪比较中,罪与刑不相适应凸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回类于刑法典分则第八章,属于国家工作职员职务犯罪系列。这一系列的罪名主要有:贪污罪、挪用***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贪污罪的法定主刑可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挪用***罪的法定主刑可从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受贿罪的法定主刑可从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定最高刑可达7年有期徒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主刑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定罪数额的出发点,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为10万元(即来源不明财产与正当收进的差额)。然而与贪污、受贿相应数额财产的刑罚相差甚远,前者至高只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是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通过贪污、受贿等途径获取非法财产而故意隐瞒、拒不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之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要大,其危害性也大。本来对之应当科以重刑,然而立法上未能如此。这些都表明此罪的罪与刑配置明显不公道、不,有悖于我国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的精神,与社会和人们的公平正义相背,实践中不能圆满地实现刑罚的真正目的。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二)在司法实践中,此罪因刑罚轻而致其效用窒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增设以来,确实为司法机关深进查处国家工作职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依据,使那些由于贪污、受贿、走私等犯罪隐蔽性强、企图规避法律而逃出法网的犯罪分子,难脱法律制裁。但是比照惩办贪污、受贿犯罪来说,人们仍感困惑。近年来司法机关查处了一大批国家工作职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犯罪,贪污、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治罪处刑悬殊过大。如审判原江西省政府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数罪并罚判处其最高刑罚为死刑,剥夺权利终身,而其中161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只被判5年有期徒刑,巨额财产予以追缴。审判原大庆市国税局长那凤歧贪污、受贿案中,数罪并罚判处其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其中巨额财产195万元来源不明,只被判4年有期徒刑,巨额财产予以追缴。审判原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及其妻子符荣英(银行东方市支行行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数罪并罚,判处戚火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符荣英被判处16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其中有巨额财产千余万元(而主罪受贿罪所收受财物只有几百万元)来源不明,二人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巨额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从诸多案件看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财产来源大多是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走私、违法经商等所得,而司法机关无法收集证据证实其具体来源,犯罪分子又钻法律的空子而拒不说明其真正来源。由于假如其坦白是贪污受贿等所得,那将要受到法律的重办。因而很地“避重就轻”了,况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巨额”财产上不封顶,相反此罪的刑罚却“封顶”了,最高只能判5年有期徒刑。这样,犯罪分子莫不产生这样的心理:利用职权大肆违法聚敛财物而又尽可能不留下证据“痛处”,倘若不东窗事发,此生乃受用不尽。倘若东窗事发也不怕,大不了被判5年徒刑,财产被没收而已。由此看来,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作用窒息,客观上回于无效。由于立法之不足,造本钱应科以重刑却只能轻判,使司法处于无奈,使本应重治其罪者往往得以轻脱,为以身试法者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假如科以重刑,那么犯罪分子就可能将那些是违法或较轻犯罪如违法经商、巧取豪夺等取得的财物说明清楚以免被重判,来源不明的财产也就清楚了。而剩下是贪污、受贿等较重犯罪所得来源不明财产,因说明与不说明来源,定罪处刑都差未几,也就可能拒不说明了。现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所以屡屡发生且数额特别巨大,其根本症结就在这里,并非财产总是真的来源不明。
上一篇:试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