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不当的法律思考律毕(4)
2017-10-26 01:33
导读:三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将“财产来源不明”状态作为认定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证据。“财产来源不明”既可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也应作为一种证据,以利
三是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将“财产来源不明”状态作为认定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证据。“财产来源不明”既可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也应作为一种证据,以利于解决实践中有很多被告人持顽抗态度,拒不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而逃避法律的重办的司法无奈窘况。从而达到把打击的锋芒直接指向那些顽抗到底的重大犯罪分子。从完善受贿等犯罪罪状的方面,来加大此罪追究力度。
四是修改此罪的法定最高刑并拉开量刑档次。对于此罪刑罚的修改,可根据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参照刑法贪污犯罪的刑罚档次,作必要调整。可否这样规定:(1)数额在50万元以下(追究出发点为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没收财产;(2)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正法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完善财产申报立法,实行财产申报制度。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确定了财产申报制度,对公职职员的财产和收进等情况进行有效监视。如美国的《政府行为道德法》、罗马尼亚的《党和国家领导干部申报私有珍贵物品法》、的《公职职员财产申报法》等。我国国家工作职员财产申报目前还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目前只有1995年中办国办联合公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进申报的规定》,其申报对象过窄、申报内容单一、申报不公然透明、没有处罚条款,未能形成有效制度,实在际效果不佳。这一申报办法,极不利于把握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状态,专门机关、公众及新闻媒体等不能进行有效监视,甚至无法监视。因此,建议尽快研究制定我国的国家工作职员财产申报法律,其内容应当包括财产申报对象、申报内容、申报时间、申报程序、申报违法的处罚等方面,并将申报内容完全向社会公然(可在网上公然等形式),以接受全社会的监视。只有这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才能走上之路,真正实现其刑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