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不当的法律思考律毕(2)
2017-10-26 01:33
导读:(三)在国际同类立法上,比较而言,差距较大,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西方国家在100多年前就创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罪名。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三)在国际同类立法上,比较而言,差距较大,不利于与国际司法接轨。西方国家在100多年前就创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罪名。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就明文规定:“无固定职业的人和乞丐,假如被发现身边有一件或几件价值100法郎以上的物品,而又不能说明这些东西的来源时,将被判处有罪。”英美等国的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均有义务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隐瞒或虚报财产情况的(类似我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处以罚金并处7年以下徒刑(英国)或5年以下监禁(美国)。1988年《印度防止***法》第13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公务员即视为犯罪。……⑤假如其本人或任何人替其本人拥有或其任职期间的某一段时间内拥有与其公然收进不相当的钱财,而他又不能令人满足地作出解释,也将科以较重刑罚。1975年埃及《关于非法性收进的法律》第2条规定:本法律管辖范围内的职员在具有这种身份后,其本人及其妻子、未成年子女在财富方面的任何增加,一旦与其收进不相符合并无法证实增加部分的正当来源,则其增加部分即被以为是利用职权、身份或有违法行为的后果。新加坡等国还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作为认定贪污罪的证据,以贪污罪论处,科以严厉的刑罚。1977年《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10条拥有无法解释之财产规定:任何人士,如属政府雇员或曾为政府雇员,而(a)所维持之生活标准,高于与其现在或过往薪俸相当之标准者;或(b)所支配之财富或财产,与其现在或过往之薪俸不相符者,除非能向法庭作出圆满之解释,说明其如何能维持该生活标准,或如何能支配该等财富或财产,否则即属违法。同条例还规定,本罪项一经公诉定罪,可被判罚款100万元及监禁10年,同时,还要将无法解释之财产或财富的金钱额交付政府。从以上情况来看,国际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立法时间久远、财产来源不明人扩展范围较大、解释程度要求高、刑罚也相对较重。相比较而言,我国刑法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立法时间较短、所指的犯罪主体和对象范围较窄、说明财产来源要求较低(只要求说明来源正立即可)、只独立成为一罪,而且刑罚也比较轻。因此,不利于惩办***,不利于我国市场参与世界市场大循环。由于加进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市场进一步向世界各国的投资商和贸易公司开放,外商考虑的最重要的投资环境之一就是法制环境。而***不能有效惩办,必然导致市场主体不能同等竞争、不能同等获得法律保护,市场法制环境走向恶化,使外商丧失投资和贸易信心,使我国市场经济可能“进世不顺”。因此要求我国惩办***的国内立法必须与国际接轨。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不当之成因
第一,立法经验不足方面的原因。我国刑法从起草到颁布时间较短,加之又是拨乱反正这一特殊时期,
法学工作也不深进,于是决定了刑法中经验性立法较多,超前性立法少,且当时整个社会经济还基本处于计划经济模式,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极其少见,因此刑法一开始未涉及此种犯罪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向市场转轨,由于治理与监视工作不能及时跟上,导致国家工作职员贪污受贿现象滋生和蔓延。国家工作职员***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出现了一些财产来源不明的“暴发户”,或者支出明显超过正当收进,而且差额巨大。广大群众对极少数国家工作职员通过以权谋私而暴富过着奢侈生活的***现象极为痛恨。正如***同道指出的:“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职员不是少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往‘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这股风来得很猛。假如我们党不严重留意,不果断刹住这股风,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这不是危言耸听。”为顺应人民群众的愿看,鉴戒外国立法经验,起草并通过了《关于惩办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这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新罪名首次出现在单行刑事法规之中,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确定了这一新罪名,纳进刑法典之中。可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确立,立法经验先天不足,它的出现是迫于实践的急需而来的。平常所见,该罪的和司法经验探讨极少。近期,有人发表文章在报端,质疑此罪名,如《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9日刊载九届全国人大代表许炳堂的意见,他说:“刑法中关于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罚只有五年有期徒刑,这样量刑太轻,应该分档量刑。……往年我在报纸上看到某省一贪污受贿上百万元,还有上千万元财产无法说明来源,这些让百姓触目惊心而贪官却讲不清楚的财产究竟是怎么样的呢?我以为肯定是非法所得。这些贪官不是讲不清楚,极有可能是故意不讲。但是,在刑法中,关于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却只有五年有期徒刑,这不能不让人担心,这种量刑会给反***工作带来负面。”许炳堂代表道出的“贪官不是讲不清楚,极有可能是故意不讲”,值得我们研究其中之究竟。正由于我们缺少对此种犯罪的深进研究,不能给立法司法提供良策,使得此罪名的实际引起人们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