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看日本驻沈阳领事馆的“闯馆案”(3)
2017-10-29 04:04
导读:第五,“善意”从来就不是国际法中的免责理由。从国际实践看,一国不当行为的免责理由主要有“同意”、“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对抗措施”及“
第五,“善意”从来就不是国际法中的免责理由。从国际实践看,一国不当行为的免责理由主要有“同意”、“不可抗力或偶然事故”、“对抗措施”及“危难或紧急状态”等因素。行为者主观上是出于“善意”还是“恶意”,至少在国际法领域中不是衡量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的重要因素。“善意”违法行为也是违法,至多在衡量“情节”上具有一点价值而已。因此以“善意”作为抗辩理由多少显得有些苍白无力。
三、“闯馆案”给我们的启示
笔者在本文中对我们曾就“闯馆案”提出的一些抗辩理由进行了一些粗略的,在这些分析中多少包含了一些“批评性”观点。但笔者的意图不是为了帮日本人说话,更不是为了损害中国的声誉和利益。笔者的主要目的是,就该案与国际
法学者共同探讨,搞清该案中国际法上的“是与非”题目,给我们以后处理类似国际事件提供一个“前车之鉴”,以利于我们搞好今后的外交工作。正是出于此目的,笔者想就以后处理同类事件提出下列四点意见和建议:
首先,我们对涉华国际事件提出的抗辩理由应更为正确些。我们曾就“闯馆案”提出的抗辩理由固然多,却不一定有说服力和有效。且不论这些理由是否得当,这些理由间还存在一些“自相矛盾”的地方。比如,我们提出武警进馆是得到领事馆同意的,但同时又提出该案属于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应急措施,言意之下我们无须经馆长同意就可以进进领事馆采取措施。那么,我们是属于得到了领事馆同意进进情形呢?还是未得到领事馆馆长同意进进情形呢?这就给他人留下了一个大大的疑问。实在,这两个理由只要其中一个说得通就行,无须两个一起上。在该案中,笔者以为这两个理由多少都有些缺陷(如本文上面所作的分析),但有一个理由是十分有力的,即1998年曾在中国驻日本使馆也发生过类似的“闯馆事件”,日本***也曾未经许可进进中国使馆采取了措施。我们完全可以以此为由,将中国武警进进日本领事馆的行为解释为“对抗措施”。在国际法上,“对抗措施”倒是可以免责的,用此一点理由就足够对日本进行抗辩了。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其次,我们对同类国际事件发生应有防范预案。在实践中,围绕使领馆发生的题目多种多样,而且也比较频繁。我们对各类事件的发生应有所预备,特别应提前制定某些防范措施。一旦发生有关事件我们可以做到“成竹在胸”、“有条不紊”、“及时应对”、“妥善处理”。笔者以为,为了更好地应付此类国际事件,应组织
国际法学者与外事部分的专家一起来、预备各种预案,使我们的方案更为公道,更符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精神。
再次,我们应加强国际法知识的普及和,尤其是对维护使领馆安全的武警及公安职员应进行外交关系法方面知识的教育。要让所有的警卫职员明确,接受国的保护职责是什么,保护的方式及范围是什么,如何与使领馆打交道,与使领馆沟通应通过什么途径,发生与使领馆有关事件我们应如何恰当地反应及行动,等等。维护使领馆的警卫职员虽都是些普通干部战士,但他们担负着守卫外国使领馆的神圣指责,他们的一言一行是代表国家的,因此对他们的国际法教育不可或缺。
最后,处理国际事件除十分紧急者外宜格外谨慎,而不宜急躁。在日本驻沈阳领事馆“闯馆事件”发生后,既然“闯馆者”已进进领事馆,且又不会产生对领事馆及职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的因素,那么我们就应该通过恰当途径进行联络和沟通,以确定我们应采取措施的方式。比如,武警首先应向我们的外事机关汇报和反映有关情况,通过外事部分与对方的大使馆和领事馆进行沟通。在实践中,凡与外事有关的题目都应当由外事部分出面来处理,只有当外事部分作出了如何处置的决定后,有关行政、执法部分才能有所动作。当然,遇危及使领馆安全的紧急情况应除外。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在日本驻沈阳领事馆的“闯馆事件”发生后的几个月里,又发生了韩国驻北京大使馆的“闯馆案”,加上以前也曾发生过多起类似案件。这说明“闯馆事件”已不是个别现象,而是一种多发性的事件。“未雨绸缪”才能使我们在这类事件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笔者在本文中只是谈了一些个人对“闯馆案”的看法,限于熟悉水平题目,不一定正确,答应争叫。但笔者真诚地希看通过此文引起国际法学界及我国外事部分对“闯馆案”及类似事件的高度重视,将我们的外交工作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