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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之见律毕业论文(2)

2017-10-30 01:32
导读:“三分法”确定不起诉为三个不同种类,决定着不同种别的不起诉各自具有与公诉权在不起诉制度中的三种存在状态相对应的不同的具体适用条件。尽对不


  “三分法”确定不起诉为三个不同种类,决定着不同种别的不起诉各自具有与公诉权在不起诉制度中的三种存在状态相对应的不同的具体适用条件。尽对不起诉是在符正当定情形必须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根据刑诉法第142条第1款和15条规定,其适用条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情形:一是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犯罪的;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五是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种类型的不起诉,其特点是:凡具有上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人民***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对此没有裁量权。作为在符正当定情形时进行权衡,以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更为适宜而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限定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即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犯罪情节稍微,也就是说嫌疑人的行为已构罪,但情节稍微。二是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种相对不起诉,其特点是:在符正当定情形时,人民***可以衡量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作出起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此检察机关拥有裁量权。对于人民***对嫌疑人是否犯有应予起诉罪行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时而作出的存疑不起诉,从刑诉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看,其适用条件体现有二:其一,程序条件为经过补充侦查;其二,实体条件为证据不足。需要指出的是,适用存疑不起诉时,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换言之,人民***审查起诉部分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案件证据不足时,不能径行作出不起诉决定,必须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存疑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显而易见,不起诉的这些适用条件,不仅明确界定不起诉种别,而且也为检察机关正确把握、适用不起诉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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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起诉制度存在的缺陷

  应该承认和肯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我国公诉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扩大不起诉范围,具体明确了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其所产生作用和具有的意义是积极的、不容置疑的。但是,不起诉制度也非尽善尽美,随着司法的实践,其不足逐渐暴露出来,这种不足既表现于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缺陷,也反映于不起诉制度中公诉转自诉改革所带来的题目。

  (一)、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设定不够周密,存在漏项

  如前所述,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尽对不起诉有6种情形,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各有2种情形,共10种情形。透过各种情形的具体内容,刑诉法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所采用的是列举式,这较之于概括式的规定,虽避免笼统之弊,但由于立法技术缺乏周密性以及列举式自身所存之短,使得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存在一定缺陷和出现漏项现象。突出反映于下列三项:

  1、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类似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检察机关无公诉权,对这样的案件应作出尽对不起诉处理来终止公诉的程序为宜。但由于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尽吻合,因此,检察机关在作尽对不起诉决定时往往在法律的具体适用上无所适从。

  2、在审查起诉中发现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案件曾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对这两类案件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只能退回移送审查起诉的机关或部分,从而形成程序倒流。

  3、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犯罪的”情形,而属于完全无辜,既无犯罪行为也无违法行为的,只能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而不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出现上述所列题目,究其原因均为不起诉适用条件缺陷和漏项所引起。显然不起诉适用的这种状况与只具有终止程序效力而非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实体效力的不起诉是不相协调的。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二)、赋予人民***的起诉裁量权过小,抑制起诉便宜主义功效的发挥。

  起诉裁量权是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便宜行事的权力。在我国的起诉制度中,采取起诉裁量主义原则过往体现于免予起诉制度中,刑诉法修改后,转而体现在不起诉制度里。应该肯定,实行起诉裁量主义这一原则,符合诉讼原则,也有利于促使稍微犯罪者悔过自新、重新回回。但从目前司法实践看,人民***在作出不起诉时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是法律严格限制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夸大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必须“犯罪情节稍微”;二是赋予被害人自诉权,“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两方面制约虽对遏制滥用起诉裁量权的倾向具有积极意义,但其又是以压缩检察机关本就有限的自由裁量权为代价的,特别是后一制约措施,赋予被害人自诉权,答应被害人不受不起诉决定法律效力的约束而转诉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最后决定是否给予实体处罚。这又使法院成为不起诉决定有无实际效力的终极裁决者,使法院审判成了终极解决的唯一途径。这无疑有异于法律赋予人民***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之本意,也使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所追求的诉讼经济原则大打折扣。其终极的结果,抑制起诉便宜主义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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