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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雇主责任是否该采无过失责任主义律毕业(2)

2017-10-30 03:10
导读:3、过错推定责任与衡平责任相结合 这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采取的一种立法例,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8条规定:“雇员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

  3、过错推定责任与衡平责任相结合
  这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采取的一种立法例,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8条规定:“雇员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主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雇员及监视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留意,或纵加以相当之留意仍不免发生损害时,雇主不负赔偿责任。被害人依前项但书之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申请,得斟酌雇主与被告人经济状况,令雇主为全部或一部分之赔偿。雇主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之受雇人,有求偿权。”雇主可以通过证实自己在选任和监视上已尽相当之留意或纵加以相当之留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而获得免责。但雇主证实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适用衡平责任要求雇主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三、过错推定原则以及公平原则的不足
  若单纯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则由于雇主很轻易证实其无过失而免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的实质仍然是过错责任,只不过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与过错责任有所区别,如以雇主得以证实其对雇员的选任和监视无过错而免责,实际上给雇主免除责任打开了方便之门。实践中,雇主往往有一定经济实力,有时很轻易证实自己对雇员的选任、监视无过错,造成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而且,如何界定雇主已尽监视和选任义务,在实践中很难有同一的标准往衡量和评判,造成法律在适用上的困难。由此呈现出雇主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不公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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