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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律毕业论文

2017-10-30 03:5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试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律毕业论文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刑法的设定在于维持秩序的稳定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作为“善良市民的大宪
刑法的设定在于维持秩序的稳定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作为“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的刑法,刑罚权的指向并不只是国家对于破坏公共生活秩序的公民的一种单向度的弹压和惩罚,而更是在限定刑罚权的范围和强度,从而使其为暴力赋予了正义的光环。因此,刑法的秩序维持功能与自由保障功能必须达到相对的平衡[①],而这种平衡应当是在具体的社会的、文化的、的环境下实现的。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确定,就是为了保证这一平衡的实现而阐发的。在刑罚权的具体运作中,当刑罚权的施予所依据的事实与存在模糊时,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定,正是为了提升在国家机器眼前作为弱者的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验证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正当的刑罚比严苛的刑罚更有效。

  一、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内涵和定位

  作为一条刑事司法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适用法律和认定案件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详言之,即在一个具体的刑事诉讼中,当出现对法律理解的不一致,或者案件事实的证实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因此这一原则不仅是一条确定刑事责任的原则,也应当是法解释中所应秉持的原则。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上,这一原则应贯彻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既包括已经能够证实的事实是否符合某一具体的构成要件或者适用刑罚存在疑问时,也包括待证实的事实存在证据不足或是存在相互矛盾时,前者基本上解决的适用实体法律的,而且主要是刑法规范的解释题目,后者则主要是证实题目而回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从这一定义出发,该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解释存在疑问时;二是,事实存在疑问时。第二种情形主要是证据题目,对此刑事诉讼理论已经予以较为充分的熟悉,并在具体规范上予以了贯彻,比如存疑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项)中均有所体现。而对于第一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中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一个具体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与适用法律是整个诉讼活动运作的核心所在,前者的基本是证据和证实题目,后者实际上在对法规范解释基础上的适用。[②]法规范的解释不仅是较为宏观地从一个静态的法律文本抽象出一般适用的原则和规则,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解决具体的适用题目。“法律不是摆在这儿供性的理解,而是要通过被解释变得具体有效。”[③]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这一原则与“有利于被告原则”在使用上有所不同,后者往往是在更为广泛的层面被使用着,比如刑法关于溯及力要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数罪并罚制度中坚持以限制加重原则为核心的折衷原则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关于上诉不加刑的规定中都有所体现;其理论基础也是体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性能,即从刑事法制度上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其不存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适用的条件即“存疑时”。[④]该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的区别也是明显的,后者作为一条定罪原则主要是指案件事实不能查清或者不能完全查清时,应当对被告应作出从宽的处理[⑤],因而疑罪从无原则解决的是当事实存在疑问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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