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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分析律毕业论文

2017-10-30 03:59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分析律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对巨额财产来源
[摘要]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学界与实务界多有责难,普遍以为该罪的法定刑设置偏低,,不仅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也立法目的的实现。本文从刑法规范、立法价值、反映三个角度对该罪的法定刑进行了,作为对“偏低”论的一个回应。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财产申报 立法价值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是学界讨论的热门之一,也是该罪在社会上争论不止的题目之一。很多学者指出,该罪的法定刑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失之过轻,应当加重惩罚力度,进步量刑幅度,并指出,该罪的法定刑偏低,已经成为该罪饱受诟病的主要原因,并将其置于尴尬处境。
一、学界的责难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指责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贿赂罪等同类犯罪相比,刑罚差距巨大,显示公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刑法回类于贪贿类犯罪,其犯罪构成及社会危害性与贪污、贿赂罪有很多一致的地方,但刑罚区别很大。其他贪贿类犯罪的刑种丰富,量刑幅度较大,有的甚至可以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却只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显然有失公平。
2、对该罪的处罚没能实现立法本旨。刑法之所以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巨额财产”题目,使犯罪分子难逃的制裁。但是,十几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此法条的确定,不仅没能遏制“巨额财产”现象的出现,反而因该法条量刑的宽缓,使得大多数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分子,实际并未真正承担所犯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处罚,却给其极可能是贪贿所得的财产找到了一个“法律承认的回宿”,没能实现惩戒、预防犯罪的目的,违反了立法本旨。[1]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与贪污、受贿罪的法定刑相比,明显偏低,悬殊太大。这种轻重过于悬殊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会不可避免地引发两个题目:一是导致行为人避重就轻,拒不交待贪污、受贿等严重的犯罪行为,而乐得被定一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是导致一些司法职员为包庇个别有权势的犯罪人,而故意不将贪污、受贿的犯罪追查到底,或者将贪污、受贿所得故意记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帐上,从而达到保护犯罪人的目的。由此可见,由于该罪的法定刑偏低,不但不能起到遏制***的作用,反而起到了保护***的作用。[3]
二、提出的完善措施
学界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存在的题目,提出很多具体的完善措施,回纳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为避免该罪的法定刑带来的弊端,以为应适当进步本罪的法定刑。有人以为可设置为:“差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也有人以为至少应当把最高法定刑进步到15年有期徒刑。[3]
2、有论者以为随着实践的深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五年最高刑明显滞后,不能体现罪罚相当的原则,已不适应严厉惩办***的需要,不利于威慑日益严重的贪污***行为。由此,建议尽快刑法中关于该罪的规定,将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划分为若干档次,分档量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以死刑。[2]
3、主张将国家工作职员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以贪污罪或者受贿罪论处。理由是: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进步到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仍与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相差悬殊,起不到罚当其罪的作用;推定为贪污罪或者贿赂罪避免了因人为原因将贪污、受贿降格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而重罪轻判的情况;推定为贪污罪或者贿赂罪并不会冤枉行为人,不会造成轻罪重判,由于假如行为人的财产不是通过贪污、受贿所得,他完全可以讲清财产的真实来源,也就是说,主动权是在行为人自己的手中,是行为人自己选择的结果;将来源不明的财产推定为贪污、受贿在国外已存在立法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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