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7-10-31 03:15
导读:总体而言,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取到了一定的法律和效果,对于分化瓦解、拯救犯罪分子,执行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进步诉讼效
总体而言,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取到了一定的法律和效果,对于分化瓦解、拯救犯罪分子,执行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进步诉讼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200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分移送起诉的案件 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件,不起诉率占受理案件数的 %。
二、 德国检察官不起诉斟酌权的形成和确立
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法治原则(起诉法定主义)与机会原则(起诉便宜主义)。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明确规定了起诉法定原则(又称职权原则、正当性原则)。第152条规定:"提起公诉权,专属***行使。除另有规定外,在有足够的事实根据时,***负有对所有的可予以追究的犯罪行为作出行动的义务。"该原则要求所有犯罪行为都应予以追究,而不能有所例外,对刑事犯罪给予惩罚必须通过检察官来实现,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足够的犯罪嫌疑,只要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具备充分理由,只要符正当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由于起诉法定原则夸大了正当性、公平性,因此又称起诉正当主义。德国刑事诉讼第152条规定的起诉法定原则实际上排除了公诉机关对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从上,德国长期以来实行起诉法定主义,与其渊源和法治传统有关。首先,起诉法定主义与有罪必罚的报复型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上同一标准,加强法制,防止检察机关擅专职权,徇私舞弊;此外,起诉法定主义还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
但起诉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方面德国战后犯罪现象明显呈上升趋势。犯罪嫌疑人已由六十年代的100万上升至九十年代的700万。[4]另一方面犯罪也日趋复杂化,环境犯罪、犯罪、跨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式的出现,使调查取证出现很大困难。固然犯罪形势发生变化,但司法职员的数目在过往三十年中却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加之东西德同一以后,德国出现的财政困难,都使得如何既能缩短刑事诉讼程序、减轻司法压力,又能解决犯罪成为德国司法界探讨的一个重要题目。为此,德国理论界以为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这一复杂的题目:1.引进机会原则,即赋予检察官一定的权力,用以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2.适用简易程序,由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做出警告、罚款等决定,由法官签字后生效;3、引进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机会原则,即起诉便宜原则开始受到德国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重视。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德国司法界逐渐接受了起诉便宜原则,立法者也熟悉到当初建构的正当性原则有其本身无法弥合的缺陷,逐步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1964年议会通过法律赋予检察官享有起诉斟酌权,即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检察官在作出不起诉时要征得法官的同意。1975年德国议会又制定法律减弱了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新颁布的法律给检察官较大的权利,原先只有法官拥有的某些权限赋予了检察官,包括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处以罚款、要求其提供社区公益性服务等,这在某种程度上与法官的刑罚权并无二致。这样,立法者在法律上承认了起诉法定原则可以有例外。
机会原则(即起诉便宜原则)开始在德国正式实行。机会原则(即起诉便宜原则)在德国《法律大辞典》上是这样被定义的:"谓诉追机关对犯罪事实己明,而予诉追条件亦相符合时,仍得自由参酌情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之主义也。"即指在完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享有自由裁量权,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在刑事追究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或者有其它的法律
政治利益与刑事追究相抵触的时 候,尽管存在着行为嫌疑,***仍可以对此不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实行起诉便宜主义,意味着并非一切犯罪都必须提起公诉,而是要根据具体案情权衡一下有无追诉的必要,表明法律授予公诉机关在确定是否对犯罪进行诉追时一定的裁量权。由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便宜主义,意在使对犯罪的追诉更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适用刑事政策的要求,夸大诉讼的目的性、公道性,因此诉讼理论又称起诉便宜原则为起诉公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