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律毕业论文(4)
2017-10-31 03:15
导读:2、来自法院的规制。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德国检察官不起诉权的行使尽大多数必须征得开始审判程序的法院同意,只有对行为后果明显稍微尚未
2、来自法院的规制。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德国检察官不起诉权的行使尽大多数必须征得开始审判程序的法院同意,只有对行为后果明显稍微尚未受到最低刑罚威胁的案件,检察机关才可以不经法院同意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当然固然明确规定了检察官行使不起诉权应经开始审判程序的法院同意,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目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采取直接撤销案件的方式将案件处理在未开始审判程序之前,对于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裁量权,法院是无法进行监视的。
3、州***对检察机关刑事不起诉权的监视和制约。德国检察机关属于***的下设机构,各州***负责监视法律的实施。为控制检察机关刑事不起诉斟酌权的适用,各州***普遍采用发布起诉标准来规范斟酌权,如规定盗窃、贩毒数目等,并通过把握不起诉的统计数据等方式,指导和了解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的情况,以确保法律得以正确适用。当然,由于德国十六个州分别独立贯彻刑事法律,因此各州的起诉标准也不尽相同,而且各州***设立的标准只是指导性的原则,并不要求***必须遵守,各州***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仍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4、检察系统内部的监视制约。德国检察系统分联邦检察机关和各州检察机关。联邦检察机关和各州检察机关分别独立,无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各州检察机关与其下属检察机关是一体的,下级检察机关必须服从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依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不服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时,被害人可以向上一级***提出抗告,并以此启动强制起诉程序。事实上,州***对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监视,也多数是通过上级检察机关来实现,只有特别重要或较大的案件才通知***。上级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监视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监视;二是通过数据统计监视了解不起诉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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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起诉制度所反映的诉讼价值及对我们的启示
在我国,大多数人对不起诉制度有一种偏见(或者说是错误的熟悉),一谈到不起诉,就以为是放纵了犯罪,是打击不力。这种思想在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市场,以至出现人为控制不起诉比例的做法。笔者也承认,由于和西方国家的法律对于犯罪概念规定得不一致(如我国的治安案件,西方国家以为是轻罪),所以在探讨中的确不能简单对比,实践操纵中也不能照搬照抄国外不起诉制度。但笔者同样以为,通过中德不起诉制度的比较,考察不起诉制度的诉讼价值,探讨不起诉制度在重新配制司法资源、进步司法效率及实现刑罚功能方面的作用,对于澄清人们头脑中的错误熟悉,运用、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乃至推进我国的严打整治斗争,将有很多好处,也会给我们一些新的工作思路。
笔者以为,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诉讼制度,有其自身的诉讼价值。其诉讼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起诉制度具有诉讼效益价值。
诉讼效益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作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也就是指必须使刑事诉讼的操纵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使司法资源的投进和消耗降低,同时使大量刑事案件较快地得到处理[5]。世界各国在制定法律时除了要求尽量满足公平、正义的价值外,还要考虑诉讼的经济效益价值。在世界范围内,在对付刑事犯罪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各国司法机关面临着一个共同的困难:一方面,犯罪数目居高不下,犯罪种类不断增加,但与犯罪作斗争的职员却相对稳定和无大的变化,使检察官的侦查或者指控工作面临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传统的诉讼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积存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羁押场所人满为患,司法机关不堪重负。为适应治安形势的变化,世界各国一方面简化诉讼程序,实行简易审理,一方面通过立法采用机会原则,赋予检察官不起诉权。对于我国来说,这些诉讼途径具有重要的鉴戒意义。我国正处于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国家财力比较紧张,司法经费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活动的需要,这就要求法律程序应尽量缩小诉讼本钱而达到最大诉讼效益。不起诉制度则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不起诉制度使不必要或者不应当进进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从而减化了刑事诉讼程序。而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的减少既缩短了诉讼时间,减轻了讼累,节省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可以使人民***和人民法院将主要精力投进到更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往,以进步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