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律毕业论文
2017-11-02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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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指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同一的司法活动的规范体系,是社会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司法活动运行规则、程序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2007年12月25日,***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官、大检察官代表座谈时夸大提出:“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鲜明个性——政治性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其孕育、确立、发展以及现在的运行,都是在中国***的领导下进行的。宪法、党章、“两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中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和法律。
我国的司法制度,从未掩饰并始终坚持鲜明的政治性特征。中国***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同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要求,当然包括我国的司法制度。实践证实,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司法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态度,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同一实施,把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
这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隐晦的政治性截然不同。西方国家宣扬其司法是全民性的,非政治性的,实在并非如此。以美国为例,首先,政党与法官任命有密切关系。“在总统选择谁做法官时,意识形态起着重要作用。结果,总统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着极强的党派色彩。***官的党派回属大多与任命他们的总同一致。①”其次,从法官构成来看,“大多数被提名法官职位的人选都有某些政治活动的背景。这主要是由于,在某种程度上法官职位的任命还被看成是政治委任制度的一部分。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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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明显的特征——人民性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人民******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也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司法的主人,这就使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了最本质的特征即人民性。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司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基本原则,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指导思想,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题目,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力均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并接受人大监视。司法活动的运行,也处处体现人民性的特点,群众参与立法的制度不断完善,参与的层次不断进步,参与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法律上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制定和完善发展社会主义***、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全面进步、规范社会建设治理、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通过司法实践,把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到实处,就是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民直接参与司法的运行最直接表现就是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制度。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并不是法官,但法律授予其参加审判的权力,参与行使国家审判权。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西方陪审团制度也有普通群众的参与,但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相比,在个人权利和行使司法权力方面均有不及。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换;而西方陪审团在行使职权时仍然以公民的身份出现,并且可以任何理由撤换陪审团职员。西方陪审团只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并无适用法律的权力,适用法律的权力专属于法官。由此可见,相比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更强人民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也是与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相匹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