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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律毕业论文

2017-11-02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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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是美国言论自由领域中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课题,它在产生根源上与美国传统的言论分层密切相关。由于最高法院未对贸易言论进行严密的定义,如同耐克案所显示的,在市场的背景之下出现的公司法人的混合言论难以得到公道的调整,从而导致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的产生。公司法人言论自由包含了贸易言论与言论划分的公道性、公司法人与竞选有关的政治言论的调整等诸多题目,有待学者对其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究。  关键词:言论分层理论,公司法人言论,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  导言  众所周知,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言论自由的案件时存在着依其内容的不同将言论划分为不同的种别,例如政治言论与贸易言论,并对不同种别的言论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的做法。其中政治言论被以为是高价值言论而受到了最高的保护,贸易言论则被以为是低价值言论,一度甚至被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之外。这就是所谓的“言论自由分层理论”。然而,近年来在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言论类型,这种言论类型的划分标准却并不是言论的内容,而是作出言论的主体。这种挑战传统言论分类标准的言论类型一俟出现就引起了研究第一条修正案的学者们的高度重视,最近更是凭借Nike v. Kasky一案吸引了众多着名学者为其贡献其学术聪明。这就是公司法人言论(corporate speech)。公司法人言论的出现直接导致了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题目的产生,本文的任务就是对这一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的新课题作一系统先容并对相关题目进行一定程度的探究。  一、美国言论自由分层理论  言论自由自 6、70年代以来在美国一直得到了极高程度的保护。根据最高法院历经多年的探索所出的一套审判第一条修正案案件的原则,其对言论自由一般仅答应“内容中立”的限制,除非根据利益平衡的检验原则政府能够证实它对某一言论进行限制促进了重要的,或实质性的政府利益并且这一利益与压制言论自由无关、对言论自由所实施的附带限制与促进政府利益相比不那么重要。 据此,言论自由在公民权利体系中居于基本权利的地位,甚至是憎恨言论(hate speech)也能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实际上,美国学者米克尔约翰就曾明确提出过应对言论自由给予尽对的保护。那么言论自由何以能得到如此高程度的保护呢?这与言论自由在美国学者眼中所具有的价值具有直接的关系。  根据 Tushnet等学者的统计,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形成的有关言论自由基础的学说主要有三种:追求真理说(著名的“思想市场”理论即属于此类)、自治说和自我实现说。追求真理说以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为代表,主张“吾人所欲求的至高之善唯有经过思想的自由交换,才比较轻易获得,——亦即要想测试某种思想是否为真理的最佳,就是将之置于思想竞争的市场上,看它有无能力获得认可”,因此不到最后关头,政府尽对不应插手这一进程。自治说的主要代表则是尽对主义者米克尔约翰。米克尔约翰主张,言论自由实际上所保障的是人们参与自治(self-government)的权利;由于言论自由,确切的说是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自由讨论是保证投票者获取足够的智识以及情报(information)以便在投票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的途径之一。因此,正如选举权不应受到限制一样,言论自由也不应受到限制。自我实现说则以Emerson、Redish等人为代表。其中,埃默森教授以为言论自由通过不受拘束的表达和交换信念及观点来发展个人的思想从而达到个人的自我实现;Martin Redish则以为言论之所以是不可侵犯的,是由于它培育了***政治所追求的价值——个人对生活的决定的控制及个人的“人的才能”的发展。其中很难说哪一种在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占有主导的地位;可以说这三种学说共同对美国法院关于第一条修正案的判决发挥着指导性的作用,只是在不同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具体说来,自治说在早期影响较大,自我实现说在较为晚近的时候则发挥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值得留意的是,这三种学说固然着眼点不同,但夸大的都是对言者(the speaker)利益的保护。  那么根据上述理论,是否所有的言论都应该得到第一条修正案完全的保护呢?首先,根据米克尔约翰的自治理论,对这个题目的回答就是否定的。由于米克尔约翰论证言论自由价值的立论基础是契约论,因此他以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只有与公共事务有关的“公言论”(public speech)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除此之外的其他言论都不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而只能受到第五条修正案的保护。而根据追求真理说和自我实现说,也只有对获致真理和实现自我价值,特别是与实现***相关的价值有促进作用的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据此,最高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言论的内容将言论划分为高价值言论——政治言论(或公共言论)和低价值言论——贸易言论。只有能够促进言论自由价值实现的高价值言论——政治言论才能够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美国宪法学界可以说对这一点已经达成共叫:制定第一条修正案的目的即使不是完全的也是尽大部分的是为了保护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言论。以此为基础,最高法院总结出了言论自由分层理论,即:言论应根据其内容划分为政治言论(或称非贸易言论、公共言论)与贸易言论,政治言论受到第一条修正案的全面保护,对贸易言论则采取与政治言论完全不同的保护原则。  至于对贸易言论具体采用什么样保护原则,不同的时代做法有所不同。具体说来,可以以1976年的Virginia Board of Pharmacy v. Virginia Citizens Consumer Council, Inc.为标志分为两个阶段来熟悉贸易言论的保护原则。1976年以前,贸易言论基本上被排除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其中最高法院更是在1942 年的Valentine v. Chrestensen一案中明确公布联邦宪法没有限制政府调整纯粹的贸易广告,从而以判例的形式将贸易言论从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内排除出往。而在 1976年的Virginia Board of Pharmacy案中,最高法院宣称,即使贸易广告注重的是纯粹的经济利益,也不排除其应受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从而第一次将贸易言论纳进了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而最高法院作出这一判定的根据在于:就具体消费者而言,他从贸易信息自由流通中所获得的利益即使不大于,至少也不少于他在日常的最迫切的政治讨论中所获得的利益。此外,就整个社会而言,贸易信息的自由流通也具有重大的公共利益。由此,最高法院就将贸易言论与对公共事务的讨论联系起来了。而1980年的Central Hudson G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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