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保护消费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律毕业
2017-11-02 02:22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海峡两岸保护消费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律毕业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提要】祖国大陆的《
【提要】祖国大陆的《消费者权益保***》和地区的“消费者保***”均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业已形成,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法制建设已广泛开展并走向成熟。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在消费者保***的立法定位、调整对象、立法技术、具体保护措施和手段等方面都有着通性与共叫。由于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水平、立法习惯、市场成熟度、法制基础等方面还是有所不同的,因此,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对消费者保护的程度方面仍…… 消费是再生产运行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消费既受生产的制约,同时对生产也有重要的反作用。消费者是消费活动和消费关系的主要当事人,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有利于保障和促进消费需求、发展生产和流通。祖国大陆于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台湾地区于1994年施行了“消费者保***”。在此之前,祖国大陆通过《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广告条例》、《价格治理条例》、《产品质量责任治理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调整消费者保护关系;台湾地区则通过“保险法”、“建筑法”、“商品检验法”、“医疗法”、“公平交易法”等来调整消费者保护关系。,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已形成各有特色的消费者保***律制度,在各种交流日益密切的今天,对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律制度作具体的比较和鉴戒,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消费者保***的调整对象
祖国大陆《消费者权益保***》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祖国大陆消费者权益保***的调整对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产生的消费关系。这种消费关系是狭义的,不是广义上的消费关系,即不包括为生产性消费需求而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中产生的消费关系。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根据祖国大陆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受消费者保***调整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关系一般不包括以房地产、公用事业服务、医疗服务为内容的消费关系。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第2条规定的该法调整对象也是商品和服务消费关系,具体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商品或服务所发生的法律关系。这种消费关系的范围包括了所有制造、买卖、进出口及各种服务业,其中最直接的有一般商品,家电,食品,房地产,以及服务行业中的医师、师、律师、银行和保险公司等业务活动。
由此可见,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的调整对象基本是相同的,主要是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消费关系;但是,祖国大陆消费者保***调整的消费关系范围比台湾地区消费者保***调整的消费关系范围要小一些,主要体现为祖国大陆以房地产交易、公用事业服务、医疗服务等为对象的消费关系不属于消费者保***调整,而由其他的专门法调整。其原因主要是这些消费领域中的市场发育程度不够发达与成熟,如给予较高标准的法律保护,对此等领域中的生产经营本钱会有较大的提升,终极可能造成消费价格的提升而影响市场各方利益。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回责原则
台湾地区“消费者保***”确定,因商品或服务的危险,致使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由商品制造者或服务者就消费者蒙受的损失负责,至于商品制造者或服务提供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假如经营者能证实其已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尽了公道的留意,就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这就是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确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包括:1.提供设计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经营者,包括各种贸易产品的设计师,设计不动产与各种建筑,如公路、桥梁的建筑师、结构技师、土木技师等。2.从事生产或制造商品或提供生产制造服务的企业经营者,如制造业的各种厂商,以及为制造业提供服务的行业等。3.单纯提供医疗服务、服务的业者。4.从事提供商品与服务为其交易内容的企业经营者,包括美容院、餐厅、百货公司、游乐场所等服务行业。祖国大陆《消费者权益保***》对此也采取类似的规定,该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进流通的;(二)产品投进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进流通时的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该法第30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