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保护消费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律毕业(4)
2017-11-02 02:22
导读:六、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法律规定 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在消费活动中所提供
六、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法律规定
消费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就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在消费活动中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满足,以为自己的正当消费权益受到经营者的损害,而经营者又未作出适当处理所引发的纠纷。由于消费争议具有发生频率高、数目多、数额小、涉及的消费者人数众多等特征,因此,解决这种争议的途径应不同于其它民事纠纷而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为了有效解决消费争议,祖国大陆《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了多重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分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上述法律规定的5种途径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分申诉等都不是解决消费争议的必经程序和途径。根据祖国大陆《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假如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了仲裁协议拟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某消费争议,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该消费争议。由于前三种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不涉及有关解决受理用度,而且解决程序也比较简单,不少消费者乐意运用这些途径,但是其缺点就是解决的期限法律不作限制,并且达成的解决方案无强制执行的效力。
台湾地区通过其“消费者保***”为解决消费争议规定了多管齐下的解决途径,即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交涉、投诉,倘若经营者未在交涉、投诉之日起15日之内作出妥善处理,消费者就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官申诉;假如申诉仍未获得解决,还可以向消费者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消费争议的诉讼。由此可见,台湾地区规定的消费者向经营者交涉投诉、消费者向消费者保护宫申诉、向消费者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都是在法院诉讼解决消费争议途径外增辟的多种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以此可较大地方便消费者。另外,经消费者保护官的同意,消费者保护团体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权益受损害的消费者起诉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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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而言,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立足于方便消费者,为消费者设定多种途径解决消费争议,体现了对相对于经营者而言是弱者的消费者的特别保护。相比较而言,台湾地区规定消费者保护团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权益受损的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确实能为一些势单力薄、缺少专业知识、缺少财力和人力的消费者办实事。但是“由消费者保护官批准”却又是多此一举,降低了消费者保护团体的地位,也增加了官僚环节。祖国大陆《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消费者协会的类似职能乃是“就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祖国大陆的消费者协会无权为消费者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七、小结
消费者保***典的制定和实施作为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法制建设的里程碑,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不仅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准则》业已形成,对各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具有指导意义,而且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法制建设已大张旗鼓展开并逐步成熟。所以,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在消费者保***的立法定位、调整的消费关系、保护的对象、具体保护措施和手段等方面是有基本通性与共叫的。但是,鉴于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在发展水平、立法技术、市场成熟程度、法制基础等方面还是有所不同的,所以,在对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程度上还是有所区别的,主要如祖国大陆的消费者保***的调整范围较小,未能将公用事业服务、医疗服务、房地产买卖等消费关系纳进其中,而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的调整范围更为广泛一些;在经营者故意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最高额方面,台湾地区要高于祖国大陆;在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方面,台湾地区规定的消费者保护团体可以以消费者名义为消费者对经营者提起诉讼的制度具有特色和实效,祖国大陆缺乏此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就削弱了消费者保护团体的实效功能;台湾地区规定的消费争议解决途径在不同的系统、不同的级别、不同的地域以及不同的性质上又有所交错、重迭,在方便了消费者的同时难免会解决消费争议的效率,等等。相信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运动以及立法和司法会随着实践的不断深进,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