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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保护消费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律毕业(2)

2017-11-02 02:22
导读:台湾地区对适用严格责任向消费者赔偿的主体既包括了产品的生产者,也包括了产品的销售者;而且适用的消费关系既包括了产品的买卖、使用关系,也包

  台湾地区对适用严格责任向消费者赔偿的主体既包括了产品的生产者,也包括了产品的销售者;而且适用的消费关系既包括了产品的买卖、使用关系,也包括了服务的提供与利用关系。相比之下,祖国大陆的消费者保***在适用严格责任向消费者赔偿的主体和消费关系两个方面,仅局限于产品的生产者和产品的买卖、使用关系,像医疗、律师等服务消费关系不适用严格责任向消费者进行赔偿;而对产品销售者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条件地适用严格责任的回责原则,一般适用过错回责原则,即只有当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才按严格责任回责原则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合同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也称标准合同(契约)、定型合同(契约)。格式合同具有内容和条款固定、能反复使用、不用就合同内容和条款进行磋商等特点,因此在消费领域被广泛地采用,同时,由于格式合同是由经营者一方为不特定的消费者订立消费合同关系而单方面预先拟定的,所以,经营者往往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安排合同的内容与条款,而较少甚至不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这样,是有违自愿、同等和老实信用法律原则的。对此,从法律上对格式合同进行具体而有效的限制,也是消费者保***的一项重要内容。关于祖国大陆对消费关系中格式合同的法律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公道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保护非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对格式合同作了更为具体的限制,主要有: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公道的方式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格式条款中有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内容,或者有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内容,或者有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内容的,该条款无效。4.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固然不是直接为保护消费者而设定的,但这些规定也可以为保护、调整消费关系而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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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地区总体以经营业者自律、行政机关对定型契约内容的审核、法院裁决将违反老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定型契约判为无效,以及立法上控制和约束定型契约的条款等来保护消费者。至于在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中规定的对定型契约的具体控制措施有:1.经营者在定型契约中使用的条款,应遵守同等互惠原则。2.对定型契约条款有疑义时,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3.应给予消费者阅读及了解定型契约内容的机会,并对消费者说明内容。4.定型契约中的条款有违反老实信用原则而对消费者显失公平的情形,该定型契约约定的条款无效,具体是:(1)违反同等互惠原则;(2)条款与其所排除而不予适用的任意性规范的立法意旨明显抵触;(3)契约的主要权利或义务,因受到条款的限制,致使契约的目的难以实现。5.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昭示未记载于定型契约中的一般条款,并经消费者同意,该条款才能成为契约内容。6.台湾有关主管机关得选择特定行业,公告规定其定型契约应记载或不得记载的事项。
  从总体上看,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从消费者利益出发而对格式合同(定型契约)所作的规制基本是一致的,只是在祖国大陆的《消费者权益保***》中所作的相关规定相对单一和原则一些,而在祖国大陆的《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更为具体。这主要是制定《消费者权益保***》在前,《合同法》的制定在后,前者的社会实践、立法经验、立法技术等尚不完备、充分。台湾地区在“消费者保***”中规定的规制格式合同的措施比较全面,而且规定有关主管机关审查特定行业的格式合同以及格式合同中应记载或不得记载的事项的制度,对保护消费者是非常有效的;它能在因格式合同而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之前进行事前防范,不失为行政部分做好消费者保护工作的一项具体化制度,值得祖国大陆鉴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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