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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中若干题目之我见律毕业论文(2)

2017-11-02 02:27
导读:笔者以为两种意见均有偏颇之处。笔者以为对抗诉案件要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抗诉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在实践中生效判决的


  笔者以为两种意见均有偏颇之处。笔者以为对抗诉案件要否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抗诉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在实践中生效判决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因原判决没有执行内容,不存在执行题目;2.原判虽有执行内容,但未到执行期限;3.因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失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4.人民法院正在执行过程中;5.当事人正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6.当事人对于在执行中自愿成的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7.因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已经裁定中止执行;8.人民法院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9.因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已经裁定终结执行。其中2、4、5列举的情形属未开始执行或正在执行中,应当按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1、3、6、7、8、9列举的情形或属原判决没有执行内容,或属当事人失往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权利,或属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已经执行完毕,或属已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1、3、6、7、8、9列举的情形裁定中止执行,已没有实际意义。

  四、关于检察机关派员出席法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派员出席法庭”。这里只规定了人民法院再审抗诉案件时,必须通知人民***派员出席法庭,但人民***是否必须派员出席法庭则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1992年6月4日)高检发民字[1992]2号发布《关于民事审判监视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提出抗诉的案件,再审时,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再审抗诉案件时,人民***因种种原因很少派员出席法庭。但我院审监庭审理抗诉案件时,曾出现过检察员不出庭却旁听法院审理其承办的抗诉案件庭审的情况。***根据《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检察职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宣读抗诉书、参加法庭调查、说明抗诉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正当实行监视”的规定,以为检察职员出席法庭假如只宣读抗诉书,其权利是不完整的。检察职员出席法庭,不但要宣读抗诉书,还应有宣读抗诉书以外的其他权利。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法固然规定了人民***有提出抗诉的权利,而且人民法院对人民***提出的民事抗诉案件必须再审,但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检察职员在庭审中的诉讼地位。民事诉讼是调整同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诉讼,属于私法的范畴。出庭的检察职员作为抗诉机关的代表在宣读抗诉书后,再发表支持向其申诉确当事人的申诉理由和意见,就会把抗诉机关和一方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联在一起,破坏诉讼主体的同等性,既缺乏依据,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诉讼的监视属于“事后监视”,出席法庭的检察职员不能以法律监视为由,对正在进行的庭审活动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意见。理由有如下几点:第一,***对民事诉讼的监视是集体监视而不是个人监视,出席法庭的检察职员以为庭审活动有不符正当律规定的地方,也应通过检察长以***的名义用抗诉的形式提出,出席法庭的检察职员当庭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意见,只是个人意见,没有法律效力;第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符正当律规定的情形应当提起抗诉,没有规定***可以对正在进行的庭审活动进行监视;第三,出席法庭的检察职员当庭对庭审活动提出这样或那样的意见,妨碍审判长对法庭审判活动指挥权的行使,干扰法庭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因此,即使再审的庭审程序有不符正当律规定的地方,***也只能在案件审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实行事后监视。

  五、对规范民事抗诉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限定抗诉范围。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干预,世界各国不尽相同,多数国家采取不干涉,主张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社会成员的私权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人们对私权利的行使也越来越个性化,国家对私权利保护的立法也越来越完善。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是社会***化法治化的重要表观,只要他们对私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正当权益,不违***公序良俗,国家公权利就不要强行参与。在此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再过多干预民事诉讼已不可取,限定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就成为必然。为改变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范围太宽的现状,减少检察机关没有实际价值的不当抗诉,应修改民事诉讼法对抗诉条件的规定,严格限定抗诉范围。笔者以为,可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监视机关只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正当权益,违***公序良俗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不当判决、裁定,可以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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