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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案件中若干题目之我见律毕业论文(3)

2017-11-02 02:27
导读:(二)限定抗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人民***可以提起抗诉的条件,固然只有四项,但却很宽泛,实际操纵起来,很不好把握。为


  (二)限定抗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人民***可以提起抗诉的条件,固然只有四项,但却很宽泛,实际操纵起来,很不好把握。为了保证民事抗诉的严厉、公道和有效,应严格限定抗诉条件。人们在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时,都离不开当时自己所处的经济状况、社会环境和对事物的熟悉程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也只能依据当事人在庭审时提供的和经过人民法院调查认定的法律事实进行裁判。不能以变化了的法律事实和当事人变化了的经济状况及对事物的熟悉程度的改变作为评定原审裁判正确与否的标准。笔者以为,可以将抗诉条件限定为:1.有不当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正当权益,违***公序良俗情形的;2.有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原判决、裁定确有明显适用法律不当情形的。

  (三)设立抗诉审查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要进行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驳回,对***的抗诉则无规定。任何权力都要受到制约。没有制约的权力轻易滋生***或被滥用,抗诉权也不例外。那么多的抗诉再审案件被维持原判,这些抗诉案中就不能排除人情、滥用抗诉权及制造抗诉政绩的因素。《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只要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再审是不全面的。为保证权力制衡机制的实现,《民事诉讼法》应当设立抗诉审查制度。为此,笔者建议修改相关法律,即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人民***提起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全案审查。对抗诉理由成立应当改判的案件,立案进行再审;对抗诉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将抗诉书退回人民***。人民***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退案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以上是笔者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规范提出的几点看法和建议,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各种司法解释的出台,实践中所碰到的各种题目将会逐步得到解决,使民事再审制度的法律监视作用真正得以发挥出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和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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