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放性民法典律毕业论文(2)
2017-11-02 02:28
导读:权利(此处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发展经历两个阶段:权利在初始阶段表现为习惯性权利,即主体实际上享有某些利益,而社会的发展使这种习惯权
权利(此处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发展经历两个阶段:权利在初始阶段表现为习惯性权利,即主体实际上享有某些利益,而社会的发展使这种习惯权利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与必然性,现实的要求或道德的要求使其成为应有权利。这种应有权利经法律的确认上升为法定权利。当然也有另一种情况,即某些应有权利未表现为习惯性权利,而直接被确立为法定权利,如个人拥有土地所有权被禁止,也未能成为习惯的权利,法律若放开这种禁止,公民个人便可直接享有这种法定权利。
民法典便是将权利确立为法定权利加以保护,而法定权利只是人们以现有的理性对现实社会部分应有权利的把握,它必然具有不周延性,既便是理想状态中的完美的民法典将所有应有权利尽数纳进,也不能适应权利发展的要求。权利不仅存在于法律规范之中,法定权利的局限性。
权利是个动态概念,它的外延开放且不稳定,故而它是在不断发展的,首先权利是以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当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权利必将发生变化,如计划经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债权,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成为极其重要的权利,其次,权利意识的变化会导致权利的变化(注:固然权利意识也取决于物质生活条件,但它究竟也有相对独立性),几十年前很难想象谁把自己的隐私看作一种权利,而现在这方面的诉讼大量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一些旧有的权利正在逐步消亡:如计划权,调配全,夫权,而另一些权利,如隐私权,名誉权,正逐步出现并被法律确认。
权利的发展表现为以下几点:
1.权利主体的发展变化
权利主体是权利的所有者,权利主体是发展变化的,如在尽对计划经济与公有制下,公民个人不能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人,而随着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私有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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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国家规定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婚姻关系的主体,如我国,而一些国家则规定未成年人享有此项权利,如《法国民法典》的规定。
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主体地位也经历了不承认到有限制的承认的过程。
动物在我国不能成为权利主体,而在某些国家都有限制的可以成为某些权利如继续权的主体,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动物不是物”。
合伙组织的确立为民事主体,也是法律对显示中出现的实际主体的确认。
代孕母亲能否成为亲权的主体。
不能否认随着的,一些既有的存在体会被确以为权利主体,也会出现一些新的形式与组织,将成为实际行使部分权利,(譬如两合公司,隐名合伙)也须法律的确认。立法者一时不能或不可予以明确而作出笼统规定,以待法律实践中作充实和补充。
我国法律以列举式规定否认了其他主体成为法定权利主体的可能。
2.权利客体的延伸
权利客体是权利的指向对象,它受人们的熟悉能力,控制能力及一个国家的约束。
如82年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随着
政治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88年全国人大对次作出修正,答应土地使用权成为转让客体(《权》p99)
另外,一些现在不被熟悉的“物”或许会成为权利客体,如动物的肖像,肖像权属人格权,动物不可能享有,而动物主人却完全可以拥有对动物肖像利用、处分的权利,当这种利益矛盾突显时,对此权利客体的确认便为必要。
3.权利的变化发展
隐私权是很好的例证。
亲权,典权
4一些既有的习惯性权利未被确立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基于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基础对习惯权利,应有权利的法律确认,而权利的设定者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限制往往不能将符合符合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即存在“漏列的权利”,故各国多承认权利推定(注:《权利法导轮》P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