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开放性民法典律毕业论文(3)
2017-11-02 02:28
导读:法律对习惯性权利的确认,也是吸收本土资源的途径, 如: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权,法律规定并未确立,只是在个案中以消极的加以承认,而这种积
法律对习惯性权利的确认,也是吸收本土资源的途径,
如: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权,法律规定并未确立,只是在个案中以消极的加以承认,而这种积极的确认是有必要的。为权利推定提供必要途径
私法的原则是法未禁止皆可为,有一些存在于法律关系之外的权利,故民法典确立的权利不应排除这些权利。
以一般性规定即内涵确定外延开放来规定权利,保持法定权利的开放性,同时规定现有的具体法定权利,而这种列举不是穷尽式的(母权利与子权利的关系)
上风:1.是基本权利(如宪法权利)转化为更具可实现性的普通权利的桥梁
2.包容新型权利与上升为应有权利的习惯性权利
3.为权利推定提供法律依据与框架限定。这种推定表现出司法实践对法律的无奈,往往基于一些基本权利,及与权利相关的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推导新的权利;有时甚至过于牵强,如德国法将自由权推定为包含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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