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律毕业论文(2)
2017-11-03 01:48
导读:二、刑事案件精神损害的界定 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从而确定被害人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为此,必须
二、刑事案件精神损害的界定
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从而确定被害人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为此,必须对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进行界定。精神损害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或特定的财产权,导致被害人产生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减损。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
(二)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这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条件。犯罪行为只有造成被害人的情绪、思维、意识严重阻碍,产生了愤怒、恐惧、焦虑、沮丧等不良情绪,才可以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犯罪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假如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并不是由于犯罪行为引起,则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当然,这种因果关系不一定是直接的,被害人遭受精神痛苦大多数是由于参与了公众***的因素,从而使得其自尊心和名誉感受到损害。
三、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方式
(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精神痛苦理应成为衡量犯罪行为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量刑上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假如被告人承担了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应当视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可以降低诉讼本钱,节约诉讼资源,减少法院审判工作的难度,便于被害人诉讼。为此,必须对我国刑诉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修改,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局限于物质损失,还应包括精神损害。
(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对时间的限制会更加严格,假如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与否以及损害的大小和赔偿的数额在较短的时间内难以确定,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势必会造成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不利于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也限制了被害人的举证时限,实则危害实在体权益。因此,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的判决生效以后,直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