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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表议案的现状与发展律毕业论文(3)

2017-11-03 04:02
导读:代表议案的发展是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系统化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代表议案存在的解决与公道模式设计,要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

代表议案的发展是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系统化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来说,代表议案存在的解决与公道模式设计,要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要符合代表比较习惯的方式和的文化,要适应代表文化素质与法律素质逐步进步的现实,要利于发挥工作机构的助手作用。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代表议案的公道,对于不符正当律规定的代表议案实行废案制度。
困扰代表议案的主要题目是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加强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明确规定代表议案的内容范围,正确规范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全国人大代表议案为例,代表可就宪法第六十二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关于修改宪法的议案,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关于重大事项决定的议案和关于宪法及法律执行情况的议案等;规定除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投资金额巨大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民和发展计划执行中的重大变化,国家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题目,以及其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外,规定代表不得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人民***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地方事务、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事务、经济文化建设项目、具体司法案件、机构设置、职员编制、薪酬福利等具体事务等提出议案。
对于不符正当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签名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以及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直接作为废案处理,不予审议。
其次,要进一步进步代表素质,增强代表参政议政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对于代表议案实行奖优罚劣。
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代表议案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保障代表这一权利的充分实现,列进大会议程并经过大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有关单位必须认真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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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何公道提出议案,不断进步代表议案的质量,关键在于代表的法律素质与文化素质,在于代表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人大常委会和各代表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代表培训,使代表明确议案的基本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议案。不断进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使代表提出议案时能够从本行政区的大局出发;努力保障代表的代表性,提倡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避免狭隘地局限于本部分本单位甚至是个人的小利益;引导代表依法对司法机关进行监视,避免通过代表议案方式影响司法独立;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心,鼓励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方式采集代表议案;夸大代表客观求实和依法履职,认真思考,深进调研,使所提议案公道正当适当。
对提出重大议案,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代表或者代表团,予以通报表扬。贡献突出的,由国家予以奖励。但对于多次提出与事实不符的议案,或者多次提出废案的代表和所在的代表团,也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切实保障议案能充分反映代表的真实意愿,对于采取欺骗或者威胁手段,强制代表提出议案或者强制代表签名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或有关组织应当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要进一步发挥工作机构的作用,适当授以权责,协助代表进步议案质量,对代表提交的议案实行初步审查。
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职员,人大常委会机关应当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好顾问助手的作用。尤其是大会秘书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担负着做好代表议案登记、整理、摘报、、存档等重要的基础工作,在大会期间发挥着不可替换的作用。正确有效地处理好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必须适当地授以权责,可以对代表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对不符正当定形式要件的代表议案,有权要求提出议案的代表在议案截止日期前补正,对不同意补正的,有权予以退回;对议案内容不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事项的,可以建议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或者代表团团长撤回议案。提案人不同意撤回的,大会秘书处应当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作为废案处理,不予审议。对不提交主席团会议审议的,经领衔代表或代表团团长要求或者同意,大会秘书处将其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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