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制保障律毕业论文(2)
2017-11-04 04:06
导读:从上述有关民营经济的宪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开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补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
从上述有关民营经济的宪法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看出,开始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补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已被确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原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引导、监视和治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视和治理”;国家最先保护公民的“正当的收进、储蓄、房屋和其它正当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续权”扩展为公民的“正当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续权”。这些宪法政策规定的演化表明民营经济的地位经历了由答应到肯定再到促进的发展进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多种民营经济长期共存、共同发展、同等竞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新格式。
二、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现状考查
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引导、促进和保护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确立、体现和巩固其国家宪法政策地位,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刑事立法、司法方面也有突出的表现。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维护经济秩序”等;《刑法》分则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专利、侵犯贸易秘密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犯罪,损害贸易信誉、商品声誉、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民营企业经营的市场秩序犯罪,侵犯民营企业经营治理职员及个体工商户的人身权利和***权利犯罪,抢劫、盗窃、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金、合同诈骗、巧取豪夺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犯罪等。在刑事司法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在法律眼前,不答应有任何特权。”这两条规定清楚地表明,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犯罪行为如何查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进行,而且必须根据客观事实,依照法律,所有犯罪主体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同等。《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为打击犯罪,保护民营经济提供了具体的司法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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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制度为我国民营经济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法制保障,但是与建立健全保护民营经济的正当权益和利益的完善法制环境还相差甚远。目前,我国有关民营经济刑事法制存在不少缺陷,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1.立法方面的不同等。突出表现在我国《刑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对国有企业工作职员和非国有企业工作职员处罚不同等。例如,《刑法》针对国有财产所有权与非国有财产所有权主体规定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罪与挪用资金罪,这种规定虽不无道理,但在量刑上却有很大的差别。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职员,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假如犯罪主体贪污10万元以上且犯罪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判正法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非国有性质单位的工作职员,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财产所有权,即使侵犯单位上亿的资产,甚至造成企业倒闭,最高只能判处15年的有期徒刑。同样,挪用***罪与挪用资金罪基于侵犯的客体不同,犯前罪的最高量刑标准是无期徒刑,而犯后罪的最高量刑标准则是10年有期徒刑。显然,《刑法》对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保护存在不一致和不同等。 2.司法方面的不公正。立法的不同等必然导致司法的不公正。由于长期形成的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以及立法滞后,司法领域出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等对待,法律眼前人人同等的原则难以得到真正贯彻落实。例如,国有企业的工作职员侵占了国有资产,要按《刑法》处理,依法判刑;而民营企业员工非法占有、卷逃民企的资金,往往按民事纠纷处理。假如国有企业欠民营企业的钱,可能只按民事纠纷立案;但民营企业欠国有企业的钱,可能要按刑事案件查处。不仅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很多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名誉安全也得不到及时保障,甚至发生随意抓捕、羁押民营企业家的事件。此外,司法领域还存在向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的不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