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制保障律毕业论文(3)
2017-11-04 04:06
导读:以上可以看出,为了保障民营经济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亟待解决刑事法制的立法不同等和司法不公正题目,只有这样,才能为尽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
以上可以看出,为了保障民营经济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亟待解决刑事法制的立法不同等和司法不公正题目,只有这样,才能为尽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民营经济刑事法制的保障对策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确保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所在。当前,民营经济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为发挥其在增加市场竞争主体、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就业渠道、丰富人民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需要在《宪法》修改的基础上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刑事司法,创造和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公然、公平、公正、同一的竞争环境。
1.修改《刑法》相关条款。按照《刑法》贪污罪和挪用***罪的规定,修改《刑法》的271条的职务侵占罪和272条的挪用资金罪。建议前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正法刑,并处没收财产。建议后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回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通过这样的修改不仅体现国家对公有制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同等保护,而且可以有效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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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刑事司法力度。(1)树立同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理念。民营经济的基本地位已得到宪法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确认,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要以宪法规定为最高准则,增强服务大局意识,坚定不移地把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放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坚持公然、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执法思想,实行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一体保护。遵循罪刑法定和法律眼前人人同等原则,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行为,同等、公正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正当权利和利益。(2)严厉打击侵害民营经济的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分要加强协作与配合,依法果断打击杀人、伤害、绑架、破坏选举等侵犯民营企业经营治理职员及个体工商户的人身权利和***权利的犯罪;依法果断打击抢劫、盗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公司企业职员贿赂、巧取豪夺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和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依法果断打击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专利、侵犯贸易秘密等侵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依法果断打击损害贸易信誉、商品声誉、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扰乱民营企业经营的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对改革开放过程中涉及民营企业的法律政策界限不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不明题目,要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处理,严格区分涉及民营企业正当权益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依法纠正司法机关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公司企业职员贿赂等犯罪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行为。(3)严厉查处国家工作职员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职务犯罪。为促进国家工作职员廉洁从政,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公平竞争服务环境,依法果断查处党政、司法、行政执法和经济治理部分的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行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等职务之便,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实施索贿受贿、报复陷害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侵权渎职犯罪;依法查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政审批、招商引资、工程招投标、税收征管、土地征用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4)严格司法机关办案纪律。司法机关要树立良好的办案形象,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权益。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严禁对民营企业经营治理职员刑讯逼供,辱骂或体罚涉案当事人;严禁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等;严禁截留、挪用、私存暂扣款,使用暂扣物品;严禁干扰企业行使自主经营权的行为;严禁对控告、举报、申诉、上诉的民营企业职员冷漠、生硬、蛮横、推委;严禁违法插手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或对有关机关违法插手民营企业经济纠纷的行为给予“正当”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