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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中介欺诈行为分析律毕业论文(4)

2017-11-05 02:10
导读:房地产治理部分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职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分歧格的,不

房地产治理部分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职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分歧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而有不少中介组织根本没有到有关部分进行备案。以为只要领取营业执照即可开业,根本没有把备案手续放在心上。

7. 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正当、、正确。
而很多房产中介机构在其店堂或者在一些媒体上发布广告信息,如对所谓 “特价房产”,注重说该房产或是地段繁华、或是全新装修、或是价格优惠等其他吸引消费者的地方,而没有将该房产真实情况进行核实。甚至对上面所说的“使用权房产交易”没有往标注其产权特点,等到消费者交付款项预备办理手续时才明白过来。而且也有不少如被抵押等房产依然在上市流通,造成消费者受骗上当。

三、 关于依法规范、稳定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建议
由于上述欺诈行为的存在,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存在着极大的危害性。
“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房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上风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做出不公道、不公正的规定。”“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纵、运行秩序。“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这些行为阻碍了相应的国家机关对房地产中介组织正常的治理和监视,因而又到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由于上述行为存在的危害性,如何才能依法规范、稳定发展房地产中介市场呢?笔者提供下面几个建议:

1. 在房产交易中心免费发放有关房产交易中轻易出现的环节的宣传单,以特别提醒消费者引起留意。
2. 提醒消费者在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中了解这两种行为的区别。居间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居间人进行订约中介活动的合同。居间人不是订约确当事人,也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是为当事人订立合同而穿针引线的人。行纪合同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财产交易等事务并直接对第三人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
3. 购房前认真索取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应当取得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必要时可以向工商部分、房产治理部分要求验证;
4. 对于所谓的“可转换产权房”应当向房产治理部分咨询了解该房产的真实情况,是否属于规定的可转换的“使用权”与“产权”。并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方假如提供情况不实应当负责的赔偿责任。假如中介方拒尽该条款,则对该房产的“可转产权”性质怀疑,避免上当;
5. 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视料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进合同中,以此约束相对方。
6. 达成协议后,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当本人亲身办理,不要怕麻烦,由于只有到了房产登记部分过户时,其房产权潜伏的风险就会凸现,才能便于及时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1994年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治理规定(修正)》1996年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1997年
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治理暂行办法》1999年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治理办法》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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