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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之外的公共负担律毕业论文

2017-11-06 02:0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国家赔偿之外的公共负担律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摘要]  公共负担同等理论肯定了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得公共负担可以涵盖
[摘要]  公共负担同等理论肯定了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得公共负担可以涵盖国家非法侵权造成的国家赔偿,国家非违法行为导致的国家补偿,突发自然和社会事件引发的偶然性公共负担,保证社会安全的社会保障,以及平衡发展的转移支付。  [关键词]公共负担 国家赔偿 国家补偿  一、公共负担同等理论  公共负担同等理论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由《人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3条明确规定。所以可以肯定的说,“公共负担”是一个法律术语,而公共负担同等是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  公共负担同等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政府(国家)活动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而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同等地分担用度。[1]公民个人由于政府(国家)活动而遭受的损失,是一种法外负担,根据公平正义的一般法理,理应由国家利用全体纳税人交纳的税金实行公共负担。  有学者以为公共负担同等理论的弱点是:它不把国家赔偿看成是一种违法侵权的后果,而是看成公民普遍义务的平衡。[2]但事实上,国家与政府在理论上可以界定的很清楚,但是实践中却很难分清彼此,国家职能终极还是依靠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政府机关来实现。国家侵权在更多的时候是政府行为,国家责任。而且,无论是普选和还是间接选举产生的政府都是***的结果,过程的***需要结果的***,选民需要对其选出的政府的公共负担责任进行同等担当。  二、国家赔偿的法定范围  任何一种赔偿都是对行为后果补救,无行为、无损失则无赔偿。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没有针对抽象的立法设定国家赔偿责任,只针对具体的行政和司法设定了国家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职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治理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由此可见,国家赔偿实际上政府实施非法行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并非私法上赢利机构,它只能以所有纳税人交纳的税款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实际上是一种最为典型的公共负担。  三、国家赔偿之外的公共负担的必要性  国家赔偿仅仅解决了国家非法行为导致的公共负担题目。除此之外,国家的非违法行为会导致国家补偿,国家确保社会安全需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为平衡地区发展要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所有这些都是国家赔偿之外的公共负担表现形式。这些公共负担的存在具有重要的价值。国家补偿可以对受国家非违法行为影响的受害人进行补偿。可以有效解决移民、拆迁、重大疫情控制等公益性题目。  社会保障可以保障特定公民的基本生存权,从而确保社会***稳定,保证社会健康发展。  转移支付可以平衡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协调发展,一方面可以缓和东部产业地区与中西部原料产区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对农业、教育、科技等产业进行扶助。  四、国家赔偿之外的公共负担  (一)国家补偿  与国家赔偿一样,国家补偿也是以政府行为的存在为条件,没有行为就谈不上补偿,没有损失也谈不上补偿。这对任何一个以汉语为母语的中国人是不难理解的,只不过导致国家补偿的行为是非违法行为而已。所以,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政府非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损失而对受害人进行救济的制度。  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补偿的基本原则,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字面上来看,宪法规定的国家补偿仅限于征收和征用两种政府行为。但实际上这应当被看作一种宪法精神,在不违反宪法有关国家补偿的基本精神条件下,答应单行法设定各种关于准征收或准征用的国家补偿制度。另外,随着国家补偿理论和国家补偿立法的发展,国家补偿的范围会不断拓展,所以如同国家赔偿一样,不应当把国家补偿过于严苛的限定为“有法律规定”这一要件。[3]  我国大量的单行法规定了国家补偿的内容。如:《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野生动物保***》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 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土地治理法》规定了更为具体的国家补偿制度。  《国家赔偿法》明确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我国没有制定国家补偿法,所以国家补偿的范围还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探讨。  如前文所述,国家补偿是对非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的救济。就国家的行为来看,纯粹的国家行为更多时候是国际法上的概念,[4]真正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主要有战争行为、外交行为,在这两方面,国家是否因其行为而对内国公民、法人、组织实施补偿,存在疑问。但是对于移民、拆迁、违反公法契约、正当干预公益事件、控制紧急状态、公务紧急避险、危险行为等政府行为。由于,这些行为在根本上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正当行为,应当由国家进行补偿。比如为了防止SARS的扩散而实施隔离治疗,为了防止天花而强制接种,为防止禽流感传播而对家禽进行扑杀,这些都是正当的行政行为,假如造成了损害,国家应当进行补偿;此外政府设立核电站等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应当进行国家补偿。  由于我国国家补偿理论基础应是在“谁得益、谁补偿”原则指导之下的公共负担同等说。[5]所以答应国家补偿不以国家行为存在为条件的例外,这一点类似于民法上的无因治理,固然政府没有行为,但是公民对国家的公共事务实施了无因治理,国家应当对无因治理人进行补偿。  (二)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是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在公民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难、战争等原因而发生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进分配,提供物质帮助,以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或质量的法律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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