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在管制与缓刑中增设社区服务律毕业论文(2)
2017-11-06 04:17
导读:值得留意的是,社区服务制度在我国最早却是由检察机关在相对不起诉中试行。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
值得留意的是,社区服务制度在我国最早却是由检察机关在相对不起诉中试行。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
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回社会。规定出台后第一位被判“社会服务令”的是一名涉嫌盗窃手机17岁的少年,他被判到社区进行两个月无薪劳动。两个月过往后,***根据其表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他又像过往一样回到普通人生活中。随后,我国第一批“社会服务令”开始在河北省部分***试行。今年6月,北京市在东城区、房山区和密云县的47个街道、乡镇全面展开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进社区矫正的罪犯,为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居住在试点区(县)的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开释后继续剥夺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在社区进行矫正期间,这些罪犯要严格遵遵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等制度,并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恶习、认罪服法。这些新的处理方式引起司法界及
法学界广泛关注,其法理与司法实践效果有待。
但是,上述的尝试并无法律依据,社区服务的适用范围和违反的后果都无规定,相关监管组织没有建立。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开释后继续剥夺
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笔者不反对社区矫正的工作。但笔者主张,我国当务之急的是应引进社区服务制度来改造实践中存在较多的管制与缓刑制度。在法律明确加以规定社区服务制度,其积极的意义在于:首先,其能真正对犯罪分子起到惩罚与教育的功能;其二以看的见方式增强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减少管制与缓刑作为避风港的性能,尽可能遏制幕后玄色交易;其三是社区服务有着实在的可操纵的制度,有利于增强执行机关的责任,不至于让刑法的有关管制与缓刑的其他规定流于形式。具体可在刑法第39条和刑法第76条增加一款规定,即判处管制和缓刑犯罪分子必须参加当地的社区服务。同时在大城市以若干区为单位、在小城镇以若干乡镇为单位由司法行政部分组织社区服务点,设立相应的治理职员,负责对犯罪分子进行社区服务治理、监视,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法律还应规定,犯罪分子必须在每二周参加4至8小时的社区服务,主要是公益劳动,并接受群众监视。对无特殊情况不按时参加社区服务或有其他不遵守规定行为的给与警告,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社区服务的犯罪分子,判处管制的,由法院重新改判为有期徒刑,判处缓刑的由法院按刑法第77条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当然,假如条件成熟后,可将这一制度推广到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刑满开释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非监禁刑的罪犯的治理和监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