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

2017-11-06 03:3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及其在申请程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一、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题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题目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依此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也就确定下来了。对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学界都无异议;但对哪些人和组织可以视为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学界对此有不同的熟悉。例如:失落人失落前所在单位能否认定为是失落人的利害关系人。何谓失落人之利害关系人,台湾学者胡长清以为:“利害关系人,指因失落人之生死,而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者而言。举凡失落人之配偶、继续人、法定代理人、财产治理人、债权人、受遗赠人及生命保险金受领人等皆属之。” 大陆学者尹田以为:“失落人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死亡宣告存有法律上之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失落人的近支属及受遗赠人、因失落人之死亡而有权获得人寿保险金的受益人、不动产共有人以及失落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等。但依日本有关判例,不包括需要以死亡宣告之结果为其他诉讼事件作证据之人。” 这两种观点均未谈及失落人所在单位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失落人死亡。对此也是众说纷纭,有学者以为,宣告死亡为民事制度,与着落不明人无民事权利关系而仅有劳动关系或行政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无权申请宣告着落不明人死亡,有关题目应依劳动法、行政法的规定解决。 也有学者以为:“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也仅指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相反的观点以为,其他有民事权利关系的人主要包括着落不明人的债权人和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等。之所以说失落人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是利害关系人,是由于它们与着落不明人之间存在治理关系、工作关系等,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密切关系,也应属于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否认了失落人所在单位是失落人的利害关系人的观点。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198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落人的工作单位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落人死亡的批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三十三条所指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被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恩县人大常委会为解决减员补充以及停发失落人聂××的工资等题目,不宜作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落人死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我国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依据批复,失落人失落前所在单位不能认定为是失落人的利害关系人。按照劳动部制定,于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落的,其支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分、劳动行政部分报告。劳动行政部分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落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落职工的供养支属按月发给供养支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落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失落后待遇如何处理题目的复函》也指出:“……对于退休干部失落后的有关待遇题目,可根据《中共中心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离休干部失落后待遇如何处理题目的复函》(老干办字〔1992〕第27号)精神,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着落不明期间待遇题目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及《关于退休职工着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题目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意见处理,即:退休职员失落,着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费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止享受退休待遇。宣告死亡的,其抚恤金发放标准以停止享受退休待遇时的退休费为基数。”因此,笔者也以为既然相关劳动人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也就没有必要支持失落人生前所在单位成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之一。为防止出现没有失落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落人死亡的情况,学者建议仿效日本和法国立法例在《民法通则》对宣告死亡原有规定的基础增加“没有利害关系人或者虽有利害关系人但不提出申请的,由检察官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落人)为死亡人”。
上一篇:论配偶权及其立法完善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