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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执行理论研究中的若干题目律毕业论(6)

2017-11-06 06:54
导读:(十一)关于强制拍卖 拍卖是执行程序中继查封之后又一个重要的执行措施。大家知道,这几年个别法院在拍卖程序中出了不少题目。这些题目的出现固


  (十一)关于强制拍卖

  拍卖是执行程序中继查封之后又一个重要的执行措施。大家知道,这几年个别法院在拍卖程序中出了不少题目。这些题目的出现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关于拍卖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尽快建立起完善、系统的强制拍卖制度,是我们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虑出台拍卖方面的司法解释,结合这个司法解释文稿,还有很多题目值得进一步探讨。比如,关于拍卖的性质就有不同的观点,有人主张执行中的拍卖是民法上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应该适用拍卖法来调整;有人则以为执行中的拍卖不同于民法上的拍卖,是一种公法上的执行行为;还有人持折衷的观点。拍卖的性质固然是一个理论性较强的题目,但对这个题目的不同熟悉,将直接影响到拍卖制度的具体设计,所以,有必要进行深进的探讨。又比如,关于实施拍卖的主体,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拍卖应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排除了法院直接实施拍卖的权力,这是不是一种最佳的制度设计,是否符合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是否最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大家也可以讨论。再比如,关于拍卖效力方面的题目,如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拍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间点、拍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拍卖不动产上各种权利负担在拍卖后继续存在还是因拍卖而消灭等,都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需要在深进研讨的基础上决定取舍。

  (十二)对被执行人债权及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近年来,执行实践中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作为执行标的的案件越来越多,与此相应,对被执行人债权执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制度的规定存在很多题目,导致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行规定中存在的题目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首先,从执行对象上看,现行规定将对债权执行的执行对象仅限于到期债权,这种做法不利于最大限度地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此,要研究对未到期债权执行的公道性和可行性。其次,现行规定未区分债权的性质和种类,未针对不同性质和种类的请求权规定相应的执行程序和方法。对此,要研究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包括哪些类型,进而研究不同类型请求权的执行程序和方法。第三,现行规定关于对债权冻结和变价这两个阶段的区分不够明显,整个程序的进展不够明晰。对此,要研究在对债权的执行中按照冻结、变价和分配这一成熟的思路进行设计的公道性和可行性。第四,现行规定对债权的变价方法的规定过于单一,对此,要研究将债权作价直接抵偿给债权人或者在一定情况下将债权予以拍卖或者变卖等变价方法的公道性和可行性。此外,关于对债权的执行,反映最多的题目是,现行规定在答应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同时,却未给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没有规定债权人可以提起相应的诉讼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造成很多案件事实上无法执行。对此,要研究在第三人提出异议时,赋予债权人对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必要性、公道性和可行性。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随着社会生活的,诸如股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执行题目将会越来越多,因此,对这些不同财产权的执行程序和方法也应该加紧研究,尽快出台相应的规定。

  除上述这些题目之外,还有很多值得进一步研讨的题目,比如民事强制执行法应该确立哪些基本原则、执行管辖制度的完善、执行依据是否应进一步扩大范围、申请执行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以及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程序的暂缓、中止与终结、委托执行、执行竞合、参与分配的具体程序、交付财产的执行、完成行为的执行、保全执行、妨害执行的强制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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