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审判模式重构的设想律毕业论文(3)
2017-11-07 03:26
导读:三、重构审判模式及审判程序的思考 我国的审判改革由来已久,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令人失看,没有取得预期的明显效果,改革仍在探索进行之中,这
三、重构审判模式及审判程序的思考
我国的审判改革由来已久,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令人失看,没有取得预期的明显效果,改革仍在探索进行之中,这与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自古为礼节之邦,法官的低收进是截然分不开的。法律及其具体实施规程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应长时期处于不稳定的改革之中,经常性的司法改革状态不适应我国加进WTO的要求,这种经常的变动使WTO成员对我国司法规定不了解,难以适应,从而进世后使我国在各方面处于被动,也轻易遭受外国的指责。历次的审判改革均是法院自身从内部进行的,不能从政治、经济体制方面着手,更不能在根本上触动人们对司法的观念,不过是在程序上的一种“修修补补”。
司法公正,关键是否有公正的程序和严厉的制约措施。笔者以为,在当前状况下,法院能够通自身改革,达到避免各渠道的非法干涉,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又不落“不服从领导”之嫌的有效途径,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
(一)建立“隔离式”审判模式
所谓“隔离式”审判模式,是指案件在审理、裁判程序中,审理裁判法官与当事人或其关系人完全隔离,没有单独接触机会的审判制度。
已经明确规定承办人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在实践中操纵好,笔者以为这将这是法院改革的突破口。首先要设立专门的接访职员,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指导,由立案法官对起诉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安排专门职员予以投递起诉书等;然后初步根据案件标的、可能存在争议的大小或案件难易程度,转由庭前预备程序的独任庭或合议庭,进行庭审前的预备工作,通过当事人到庭,对双方证据的可采性以及证据的展示或交换进行庭前会议或预备庭。在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情况下,能即时处理完毕的,作出即时处理。另外,庭前预备庭法官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安排专门的职员予以办理诉讼保全等事项;对案情复杂、双方争议大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经过庭前预备庭初步处理后,不能调解结案的,庭前预备庭根据所把握的案件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转由审理裁判程序的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转由执行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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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通过严格的选任,使符合条件的优秀法官担任立案法官、庭前预备庭法官、审理裁判法官。庭前预备庭法官、审理裁判法官不确定在某一庭室,在处理案件时随机抽选组合,一切诉讼活动以审理、裁判法官为中心,以为审理裁判法官对案件进行顺利审理和裁判做预备。由于实行随机组合审理裁判庭,在开庭前审理裁判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丝尽不知,全部予以当庭陈述、举证,避免了现行审判模式中轻易发生的先进为主。确定好审理、裁判法官后,立即使其与外界相对隔离,在作出实文体判前不能单独会见他人,不能与外界联系,一切活动全部在专门的监视制约机构监视之下。审理裁判期间,审理裁判法官可以查阅资料、法律规定,甚至可以向专门的咨询委员会咨询有关的法律题目,期间需要的调查、保全等诉讼活动,由审理裁判法官安排另设的专门保证机构予以办理。这种审判法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状况,到作出实体判决时止。
(二)增设庭前预备程序
以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应把审判权进一步分化,在现有的立案、审判、执行的基础上,在庭审前单独增设专门的庭前预备程序,由专门的审前预备庭进行庭审前的各项预备工作。建立起(1)接诉审查、立案——(2)审前预备程序、审前预备庭对案件进行初步调解等处理 ——(3)审理、裁判——(4)执行的审判流程治理新程序。
(三)对法官进行公道分流,分类治理
在增设庭前预备程序的基础上,对法官进行公道分流,不同的法官实行不同的治理机制。由于立案不是实质的审判程序,不能决定案件裁判结果,对于立案法官可以进行“开放式”治理,以便于法院更好地主动、积极为提供司法服务。审前预备程序法官的行为是为审理、裁判打基础,但其活动受到当事人意志的左右,并不能完全决定裁判结果,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及调解结果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意志,对于庭前预备庭法官可以实行相对“隔离”的治理方式,不能单独私下接触一方当事人。对于审理、裁判程序中的法官实施严格的“隔离式”治理,以利于审理的依法进行和裁判结果的公正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