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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审判模式重构的设想律毕业论文

2017-11-07 03:2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WTO与审判模式重构的设想律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摘要:本文从我国加进
摘要:本文从我国加进WTO,对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手,对照了我国不适应加进WTO的情况,阐明了法院能够通过自身改革而避免非法干涉,真正实现司法公正,适应进世要求的最有效途径,即重构审判模式和审判程序,建立起“隔离式”审判模式。同时论述了应树立的新观念和应正确理顺的关系。
主题词:WTO挑战 法制环境现状 司法新观念 理顺关系
一、加进WTO对法院审判提出了新挑战
中国已经加进WTO,WTO规则的运行背景是法治,法治经济离不开法院的审判。中国进世后,必须格守WTO规则,法院也须按WTO规则进行审判。司法程序国际化,导致中国加进WTO对法院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判最高目标是公正,其最根本的保障是“司法独立”。西方的司法程序是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而三权分立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基本原则是在党的领导之下。中国特有的国情,现有的、经济体制,决定了中国的司法体制在短时期内不会在根本上接近于WTO组织大多数成员国的司法模式。中国现有的审判模式,不符合进世的要求。进世对中国直接产生的是审判模式的重新构建。只有建立起即符合我国国情,又满足于进世要求的正当审判程序,才能真正实现正义,适应进世对我国法院审判的挑战。重构中国的审判模式,改革完善审判程序,树立新观念,正确处理各种关系势在必行。
二、中国现行难以适合WTO的不良状况
(一)没有形成“至上”的理念,法律意识严重滞后
不同的文化造就了不同的法律,也支持着不同的法律文化观。中西文化的差异酿就了两种不同的法律,也导致了两种相差甚远的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观。在西方,“法律至上”渗透于论理文化和法律文化的根底中;而在中国,法律只是执行论理、政策的一种工具,难以是一种独立的实体价值系统,难以形成至上的地位。在西方,崇尚法律至上,而法院被视为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候;而在中国,法院往往被视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分,是为政府服务的从属机构。在西方国家,法律一旦被权力主体所制定,则任何权利与权威应无条件地服从这种法律的权威,人们也习惯于尽对遵守;而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独裁,使人们更习惯于“人治”,固然已经提出“依法治国”,但***,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这种与西方国家格格不进的“权力控制”社会现象被人们轻易接受,习以为常。我国的法律意识严重滞后,不适应加进WTO的要求。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二)对法院的领导、监视、制约机制存在多元化
固然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但由于“权力控制”论被普遍接受,非法干涉审判难以被作为违法,法官没有保障机制,从而使独立审判难以落到实处。在实践中出现很多单位干预审判,更主要的是这种干预是代表单位还是代表个人难以分清。在我国不但夸大各司其职,还过于夸大的是互相配合、互相监视、互相制约,结果是职责不分。现在对法院具有考核、监视职责的单位越来越多,像行政单位一样对法院予以工作安排、监视、考核,使法院使往了独立审判的客观存在条件。难怪某国***官到我国法院考察时,当我国法官把自觉接受社会监视作为经验先容时,外国法官感到不理解,对中国法院在那么多单位的监视、约束下进行审判,能否做到公正,产生怀疑。
(三)财权、人事权受到制约
中国法院机构设置是按行政区划,由于法院是在本地党委领导下,对本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因此办理跨地区的案件时,就有可能主要从本地区的狭隘利益出发,影响了法院办案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审判不受行政机关干预,并且还有权通过行政诉讼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是现行的各级法院的财权都是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分领导,经费支出由地方政府决定,甚至于在审判中收取的于审判的诉讼用度也被越来越多的压榨、侵占。在经济上不能独立,这使地方政府有干预审判的条件,从而使同一的审判权被行政区域分割开,法院变成纯粹为地方服务的另一种意义上的“地院”。物质决定意识,西方国家的法院很少有为经费而发愁的,而中国法院还在为基础建设而忙碌,还在大力倡导以工作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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