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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审判模式重构的设想律毕业论文(4)

2017-11-07 03:26
导读:(四)取消案件审批制,还权给正当审判组织 审判的特点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层层审批,致使审判搀杂着浓厚的“行政式”治理

(四)取消案件审批制,还权给正当审判组织
审判的特点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层层审批,致使审判搀杂着浓厚的“行政式”治理因素,这种治理模式存在巨大弊端,与审判相背离。取消“行政式”审判治理模式,还权给正当审判主体,是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建立“隔离式”审判模式,在法院内部需要建立的治理机制是取消案件审批制,还权给法定审判组织。
四、必须树立司法新观念,正确理顺几种关系
(一)树立法律至上、法官独立的观念
加进WTO必须树立法律至上、法官独立的观念。现在人们没有真正熟悉到法律的重要性,同时普遍以为法律只是规定了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并没有规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独立审判,把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对立起来,从而给非法干涉审判找到了解释,成为有关主体侵犯依法审判的理由。法官是法院审判的具体操纵者,他们不能独立,就谈不上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依法贯彻法院的独立审判,必须树立审判组织和法官独立审判的新观念。
(二)正确理顺处理好的几种关系
加进WTO,法院必须改变当前的“行政式”治理模式。首先,理顺合议庭与院长、庭长的关系。院长、庭长是一种行政职务,并不是审判组织,院长、庭长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视职责不能被异化为对案件审判的决定权。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具体,建立动态考核办法,主要考核法官是否忠实于法律。其次,要理顺合议庭、独任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合议庭任何成员,都可以在以为自己的重大意见正确,而不被其他成员接受时,有权提请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委会讨论,由于在现实中,有时会出现合议庭成员联合而否定少数正确意见的现象;审委会在讨论案件时,全部合议庭成员都应列席,可以发表意见,防止以偏盖全;审判委员会的主持人,特别是院长应当最后发表意见,避免产生对其他人的和误导;审判庭对审委会的讨论结论,以为不正确时,可以提请复议;审委会讨论案件,应当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并且必须通过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才能通过讨论结论。逐步改变审委会意见审判庭应当执行的规定。第三,要理顺合议庭同上级法院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本是监视关系,并不是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考核,影响了下级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实现,应当取消。第四,要理顺审判组织同人大的关系。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视,缺乏明确的操纵规程。有人把它理解为上下级隶属、从属关系,这是错误的。对人大负责,就是要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决不是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负责。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三)建立起严格的保障、制约机制
法官应当是社会的精英,特别是加进WTO更是对法官提出了高层次的要求。首先经过严格的、考核,使优秀的人才担任法官职务,平时也要对法官加强业务培训,使他们能够及时把握新的法律知识。其次,通过放权并辅之以严格的监视制约措施,来增强法官的责任感;没有法定原因,不经过法定程序,不能随便取消法官的办案资格或者调离审判岗位;法官的工资待遇不应低于其他有的单位。再次,建立专门的惩戒机构,加大赏罚力度,对于严格依法办案的法官,要提拨使用,或给于物质奖励;对于经查实不是出于法律熟悉偏差,而是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审判的,要进行严厉的惩处,取消法官资格或者调离法院,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WTO给法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法院只有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建立起适应形式需要的审判新模式,更新观念,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才能适应我国加进WTO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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