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单位犯罪的几个题目律毕业论文(2)
2017-11-08 01:49
导读:3、单位犯罪是否必须在“职务活动或业务范围内”实施 对此,有论者以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必须与自己的业务活动相联系,超出单位业务范围,或者与单
3、单位犯罪是否必须在“职务活动或业务范围内”实施
对此,有论者以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必须与自己的业务活动相联系,超出单位业务范围,或者与单位业务活动无关的行为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一种犯罪是否可以由单位来实施,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可以是单位犯罪。但从的刑法规定来看,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也并非必然与本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遑论必须是在单位业务范围内。不可否认,有些单位犯罪可能与本单位的业务有关,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有些犯罪根本与本单位业务活动风牛马不相及,例如,单位组织***秽表演罪,怎么能说这种犯罪与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呢?因此,将单位犯罪限定在职务活动或业务范围内实施明显地与法律规定相违反。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应作如下表述: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刑法所禁止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认定中的几个题目
1、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
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是单一型的单位主体,还是除了单位以外,还包括自然人的复合型主体?对此,刑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笔者赞同双重主体说。主要理由是:(1)单位犯罪主体的双重性是坚持犯罪构成理论的必然结论。犯罪构成是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假如否定单位中的自然人是单位犯罪的主体,则对单位中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即对单位采取两罚制也就有违犯罪构成的基本原理,失往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基础。(2)单位犯罪主体的双重性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犯罪主体与受刑主体的同一性,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只有复合的犯罪主体才会有复合的受刑主体。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两罚制,单位犯罪受刑主体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当然,对有些单位犯罪,法律规定只处罚单位中的有关责任职员而不处罚单位,主要是基于刑事政策上的考虑。而且,单位犯罪单罚制处罚原则在立法上的确立是否公道,尚值得进一步。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单位犯罪中“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认定
(1)公司包括国有公司和非国有公司。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非国有公司,是公司财产不属于国家所有及不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包括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由国有投资主体与非国有投资主体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目前理论界对上述除了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之外的其他非国有公司的性质部题,有不同观点。对此,需要立法部分予以明确。
(2)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中,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所需经费由国家划拨的非生产经营性部分单位,比如、科研机构、学校、、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非国有事业单位则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由政府划拨经费,依法登记的从事科研、、文卫、体育、广播、出版等事业活动的单位,如私立学校、私立医院等。
(3)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团体。其中,人民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设立的,经过政府标准登记并由政府划拨经费的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不由政府划拨经费,依法登记的社团组织。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我国,人民团体究意包括哪些单位、组织?一般以为,人民团体包括各***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性组织。有的论者将上述组织列进农法从事公务的职员“之列,是不妥当的。人民团体固然不代表国家直接体现国家职能,但其活动又不仅仅代表本单位、团体的利益,而是间接实现国家的治理职能和社会公共治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