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先权的几个题目论述律毕业论文(2)
2017-11-08 05:27
导读:因此,法律规定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不仅是为了便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是为了确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对出租人也是一种保护。我国基本民事法
因此,法律规定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不仅是为了便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也是为了确定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对出租人也是一种保护。我国基本民事法律并未对此做出规定,但按照一些地方规章的规定,承租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放弃。王利明起草之《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行使。一般言之,该期限如过长则不利于交易的迅速进行,如过短又不利于优先购买权人权衡利弊,笔者以为以十五日为期限稍短,应以一个月为宜。此外,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行使的具体期限,但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不得约定在少于前述法定期限内行使。 此外,尚有疑问的是,假如出租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则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应如何确定?我国现行法缺乏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