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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合同法》无权处分制度律毕业论文(5)

2017-11-08 06:25
导读:3、动产已交付第三人且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第三人是否一定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所有权呢?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以为一定可以善意

3、动产已交付第三人且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第三人是否一定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动产所有权呢?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以为一定可以善意取得,另一种观点以为只有在第三人支付对价时才可善意取得。笔者持第二种观点。善意取得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易安全,但并不即是说不在第三人和原权利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第三人在接受继续或受赠等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占有原权利人之物,对原权利人构成利益侵害,于己却构成不当得利。为有效保护原权利人利益,应当答应其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或合同责任,或者向第三人追回原物。
五、结语
综上所述,《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仍有很大不足,必须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基础上,从现代民法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为该条设定一个公道的适用范围,在对无权处分类型化的基础上确定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以减少无权处分与其它法律制度的冲突与竞合,使民法体系更加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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