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体财产法还是财产的基本法律毕业论文(2)
2017-11-09 01:45
导读:学者们也不是没有考虑现代社会中有体财产只是财产的一部分,但他们开出的药方是将上述的“无体”财产排除在物权法以外,主张由公司法解决公司财产
学者们也不是没有考虑现代社会中有体财产只是财产的一部分,但他们开出的药方是将上述的“无体”财产排除在物权法以外,主张由公司法解决公司财产题目,由票据法调整票据中的财产利益,由信托法处理信托财产关系,简而言之,凡是有体财产法管不了的财产,都交由公司法等特别法往管。这在逻辑上十分怪异。众所周知,特别法和基本法是具体与一般的关系而非并列关系,民法典为基本法,公司法即使要担负一定的规范公司财产的职责,也只能是民法典相关法律规范上的细化,而不是说在民法典的财产法以外另立无数个与民法典没有必然联系的特别财产法。《物权编》一旦成为有体财产法,公司法中的财产法律规范就与民法典毫无联系,这样,公司法与民法典也就不是特别法与基本法的关系了。这对一贯讲究逻辑概念的大陆法系民法,无疑是大不敬。而且,公司法就其本身定位而言,只是某一类民事主体的组织法,主要规定公司如何构架和活动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世界上还没有哪一个公司法以特别财产法自居,商法学者一般也不以为公司法应该解决公司财产的回属和利用的权利题目。道理很简单,公司财产的“物权”若有公司法规定,那么,中外合资、合伙企业、私人企业的财产的“物权”也可以由中外合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私人企业法规定,群雄并起,民法的天下岂能稳定?
在探讨物权法的定位过程中,我们应该承认这样一个事实,资产这样的财产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经常高于有体财产。假如说有体财产也很重要,往往是由于有体财产融进了资产之中作为资产的组成部分而发挥作用。仅仅是单一的有体物,尽管也是我们的生活和生产所不可缺少的,但其对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相当具体而且微弱,连城市的小偷也不屑于偷他人家中的一般物件,而是找寻现金、存折、金银手饰等易于携带有价值的东西。法国民法典将农具和种子列为不动产,现在还有谁会主张这些实物应该写进法典之中?有的学者总是想着一只鞋能不能作为物的事儿,就是不想中国十万亿个人银行存款的所有权题目,这种情形无疑是作茧自缚的结果。假如说,不管现实生活需要,非要将《物权编》定为有体财产法不可,当然也行,究竟立法者的意志在法律制度的选择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这样的物权法一定缺乏现代生活的灵魂和活力。可以预料,由于物权法仅仅调整对现代社会影响有限的有体财产关系,而对调整更为广阔的财产领域无能为力,从其产生那天起就会被边沿化,人们有时也会记得中国有个物权法,但不会常将它当成一个事儿,由于有用的财产法律规范在公司法、票据法、信托法这些特别法之中,或许根本没有。由此必然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我们有什么必要花这么多的立法资源搞这样一个物权法,难道仅仅是为了让民法典看起来厚实一些?目前没有物权法,并没有谁说我的衣服不是我的或可任由他人取走,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天天在处理有体财产纠纷似乎也没有什么不便。中国社会之所以需要物权法,根本的理由在于现代中国到处存在着复杂的财产关系和层出不穷的新题目。为了理顺各种财产关系,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利益,需要以同一的原则和规则规范财产关系的权利与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物权编》必须是财产的基本法。只有这样定位,物权立法乃至于民法典的立法才有现实的意义和历史的价值。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学者们坚守有体财产法也不一定全是出于顽固或自私,大多
数学者可能是由于还没有想好:假如物权的客体不限于有体物,该如何表述和界定物?这是任何一个深受大陆法系文化熏陶的学者难免的困惑,当年德国人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最后断然将物定为有体物,以致于以德为师的学者们也以为德国民法的物权客体过于狭隘,不得不费劲地扩大有体物的范围如将电、气、特定空间算作有体物,或以无体物有了有体物的外观条件为由纳进物权法,或动用民法学家惯用的例外规定,准物权之类的宝贝,而不往考虑这样的解释和例外并不符合有体物原有的含义。另一方面,谁都明白不能象法国民法和罗马法那样笼统地将有体物无体物作为物,由于权利一旦成为物,就会出现权利与权利客体不分的局面,产生债权的所有权、用益权的所有权、乃至于所有权的所有权之类的逻辑混乱的用语,终极导致物权与其他权利的不分。物权法不能是有体财产法,但扩大到传统意义的无体物(权利)又会导致权利客体与权利的混淆,这个死结就在有体物无体物分类本身。有体物是“实体存在于界之物质,为人之五官所可觉及者,如土地、房屋等”,无体物“是法律拟制的关系,而为人之五官所不可觉及也,如用益权、地役权”。这个分类有不可救治的先天性疾病,由于实体物质与权利并不处于同一逻辑平面。实体物质同时也是权利的客体,或者说,没有实体物质拟制不出权利。在拟制出来的权利上再设定权利,形成实体物质_____权利____权利上的权利三重结构,这是任何分类方式无法分清楚的,由于分类只能在同一层面上进行。所以,别说有体财产法,就是有体物本身的提法也是有毛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