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之参与分配制度研究律毕业论文
2017-11-09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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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
一、参与分配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执行中的参与分配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对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简称他债权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加进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并将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公平清偿的一种执行制度。参与分配中确当事人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他债权人。这样,在参与分配这一关系中就存在着三方面确当事人:一是申请执行人也是被执行人多头债权人之一;二是被执行人,它是多头债务人,而且其所负的债务系属于不同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之中;三是他债权人,所谓他债权人,是相对于作为债权人之一的申请执行人而言的,系指申请执行人之外的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总体来说,参与分配制度包括参与和分配两方面的,参与程序即他债权人申请参加的程序,是规定申请加进已开始的执行程序的主体、时间、等内容的,分配程序是关于就执行所得对各债权人实行公然清偿的顺序、方法的程序。
我国规定参与分配的法律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76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的一般处理原则;第298条、第299条规定了参与分配的条件和程序。《执行规定》的第88条第1款规定多个金钱债权按照执行先后顺序清偿的基本原则;第88条第2款规定不同种类的多个债权按照种类顺序受偿;第88条第3款规定同一种类债权在一份法律文书中确定时,按照比例受偿原则;第89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走破产程序;第90条至第95条规定对非法人执行实行参与分配;第96条规定对企业法人在特殊情况下比照参与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可见,参与分配有明显的特征:第一、参与执行分配的主体的限定性。即他债权人参与执行分配时,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人都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首先,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或其他组织,而不包括法人。被执行人之所以不包括法人,其原因在于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假如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限的清偿。其次,他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债权人。有些他债权人,固然对债务人享有事实上的债权,但该债权人就该债务并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取得执行名义,当然他也就不能成为参与执行分配中的他债权人。再次,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人只能是金钱或用金钱折算的债权的权利人。第二,执行程序的合并性。申请执行人和他债权人同是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但他们存在于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一般地,假如他们申请执行的话,会发生不同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现在答应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实际上是将本应先后发生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回进到同一执行程序中合并处理,其目的不仅在于通过几次执行为一次分配从而达到诉讼的效果,更为重要的是让他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通过一次分配来实现同等地受偿,保护多头债务之债权人的正当债权,进而产生执法公正的功效。
二、参与分配的立法原则
(一)各国参与分配的立法原则
债权人申请执行后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对该数个债权人的债权如何清偿,各国的立法大致遵循三种原则。[1]1?优先原则
优先原则是指多个债权就同一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时首先对该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就同一财产为强制执行的后债权人而受到清偿的满足。现行采取优先原则的国家,在大陆法系中以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故优先原则又称德国原则。另外,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也采用优先原则。优先原则所依据的公平原则,是一种竞争机会的公平。专心勤勉于信用调查及适时努力收取债权的人,应当收到比较优越的报偿,这样才符合公平的要求。而且采取优先原则手续简便,操纵轻易。能迅速查封财产并进行拍卖或变卖程序,对于强制执行能发挥迅速的功能。